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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诊式,关于法医的介绍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9-12 04:11:06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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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医的介绍

可以很明白的告诉你:考公务员不用考法医专业知识。只需要考行政能力测试+*基础知识两科,有的地方加试申论。比如我们队今年进了个中医学院毕业的,进来以后几乎什么都不懂,汗死! 你进入*以后,如果非法医专业毕业的,领导会送你去你们省厅、或附近的医科大学法医系、或中国刑警学院进修半年左右的法医知识,最后通过鉴定人资格考试才有正式的鉴定权。 如果你是学西医的,想转法医的话很简单的。在我们学校,法医专业前四年学的跟临床一样。大五的时候临床的去医院实习,法医专业在校学半年法医专业知识后去公检法部门实习。如果你有一个很好的西医基础的话,建议你看一下我们的那几本专业书——《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人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这些书市面上一般买不到,最好到有法医专业的学校去买。当然这些只是最基本的一些法医知识,法医学也是一门经验性很强的专业,只有不断学习前人的一些经验才能更好的投入专业工作中去。所以像闵建雄老师编的一些书也强烈建议你多看看,里面很多都是经验之谈,在前面那几本书里不一定能看到的!

2,封诊式的介绍

《封诊式》竹简,1975年12月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共98简,位于墓主头部右侧,简长25.4厘米,宽0.5厘米。标题写在最后一支简的背面。简文分25节,每节第一简简首写有小标题,包括:《治狱》、《讯狱》、《封守》、《有鞫》、《覆》、《盗自告》、《□捕》、《盗马》、《争牛》、《群盗》、《夺首》、《告臣》、《黥妾》、《迁子》、《告子》、《疠》、《贼死》、《经死》、《穴盗》、《出子》、《毒言》、《奸》、《亡自出》等,还有两个小标题字迹模煳无法辨认。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案例。

3,秦朝的法律叫什么能找到全文吗

三、法律形式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秦律

秦朝的法律叫什么能找到全文吗

4,封诊式和廷行事区别

封诊式和廷行事区别是用途不同,廷行事指官府判决,经朝廷确认,可以用作断案依据的典型案例。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_治狱程式_现场勘验_案情调查等方面的规定和一些典型案件的范例。《封诊式》案件包括《封守》、《贼死》、《告子》、《告臣》、《盗马》、《争牛》等,这些案件都来自于民间的普通诉讼案,但是对秦代律法的完整展现,却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在《封诊式》之中,对于尸体检验的结果非常注重,甚至还详细规划出很多的细节分支。《封诊式》的历史意义《封诊式》中记载了秦代尸检官记录了一次最为全面的尸检报告,死者的全身上下都被有目的性地检查了一遍,包括尸体各部位的创伤程度、数目、方向、大小、出血情况、皮肉及衣物破损程度等,而在《经死》之中,关于缢死者是自杀还是他杀的可能性,尸检官都给出了合理的分析与判断。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秦代法律较为完备,因此其在断案过程中不分阶级与身份,一旦案件中出现死者,必然会进行尸检,以此作为最有力的证据。综上来看,秦代时期的尸检措施已经趋于成熟,相比于古罗马来说,起码要早200年以上。

5,秦朝的法律叫什么

秦律
秦朝的法律—— 《秦律》。 (1)《秦律》。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烹之刑。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2)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如《焚书令》、《田令》等。   (3)在秦朝,式也是一种法律形式。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如云梦秦简当中曾有《封诊式》,具体规定了堪验、调查、审讯的法律文书程式。   (4)在秦朝,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如“甲很小不足六尺,自己有一匹马,一天,马踢伤别人又吃了别人田里的庄稼,问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答:身高不足六尺,不当赔偿损失。”

6,秦代的检察体系

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7,古人是怎么验尸的

古人根据长期实践总结了很多验尸经验。中国古代没有解剖学,一般都是通过观察尸体外观,如舌头、尸斑、伤痕来判断死因、作案手法等。法医验尸是现代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中国古代,虽没“法医”一说,但也有类似干法医这种工作的人——秦代叫“令史”、唐宋时期叫“仵作”……可是,古代“法医”既不能“开肠破肚”又没有现代高科技手段,如何进行尸检以查清死亡真相?从古代司法案例来看,正常情况下,即便有犯人的口供,也要求“脏状露脸,理不可疑”。如果涉及死亡案件,古人也会“验尸”。现代考古出土文献显示,早在先秦时期,办案时已要求“验尸”。1975年12月,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国竹简,其中有《封诊式》竹简98支,这些竹简便是秦国的司法文件,内容涉及案件审判及调查、勘验、查封等多方面。“封诊式”三字,指不同的司法行为和执行要求,“封”即封,“诊”是勘查、检验,“式”就是司法规范;验尸即属于“诊”的一部分。这些司法报告,秦代称之为“爰书”。爰书中,便有中国距今年代最久远的“验尸报告”《贼死》。《贼死》的内容是,接到辖区内一起死亡报案后,主管当即“令令史某往诊”。此份爰书,是由相当于现代法医的令史某完成的。一男尸体在某家南边,仰卧。男子头上左额角有一处刃伤,背部有两处刃伤,都是纵向的,长各4寸,宽各1寸,创口中间凹下,像斧砍的痕迹。周围出血,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其余部位无伤。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短衣背部相当于创口部位,有两处被刃砍破,衣背和衣襟都染血。尸体西侧有一双秦式麻鞋,一只距尸体6步稍多,一只离尸体10步,把鞋给尸体穿上,刚好合适。地面坚硬,未见凶手痕迹。死者是壮年男性,皮色白,身长7尺1寸,头发长2尺。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贼死》显示,当时法医已有相当专业的尸检水平,程序规范,所形成的“验尸报告”一点不逊于现代司法鉴定。古代刑侦检验方面的文献、专著很多,如《疑狱集》(五代时和凝父子撰)、《折狱龟鉴》(宋代郑克撰)、《棠阴比事》(宋代桂万荣撰)、《洗冤集录》(宋代宋慈撰)、《折狱龟鉴补》(清代胡文炳撰),等等。这些书中,都有不少古代法医验尸的记载。如《折狱龟鉴》中有一则《证匿》,说的是三国时办案和验尸的经过。当时,一女人有了外遇后,伙同奸夫把自己的丈夫杀了,为掩人耳目,伪造失火致死。如何验明死者是被谋杀的?县令张举想出一招,使案情真相大白:“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焚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鞠之服罪。”从上述来看,张举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弄来两头猪,杀死一头,另一头不杀,将两头猪都投入燃烧的柴堆中。结果,被烧死的猪嘴里有灰,而被杀死的嘴中没有。依此原理验尸,被杀丈夫的嘴里不见污物。至此,杀夫女子无话可说,认罪伏法!现代验尸往往要利用现代解剖学进行,古代法医验尸不能“开肠剖肚”,对办案人员的经验和智慧要求很高。如对悬吊尸体的检验,古代法医便摸索出了一套很准的“理论”:如是上吊死亡,死者的舌头一般会伸出来,大小便失禁;如果是死后挂起的,则无此现象。这种验尸方法,先秦时即为法医所用。如秦简《封诊式》中的《经死》,便要求前去现场勘验的法医,在放下悬挂的尸体前,“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何),遗矢弱(溺)不?”当然,舌头不伸出来,也不一定就是死后悬起,也可能是吊死的。《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中便指出:“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验尸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此外,验辨“尸斑”也是古人常用的手段。尸斑是现代术语,古人称为“血坠”或“血障”。如上吊死亡的,尸斑分布于上、下肢的远端,即《洗冤集录》对“自缢”条中所描述的:“腿上有血荫,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古代司法人员验尸,会事先准备糟醋、葱、川椒、食盐、腊梅等。因为人死后一般皮肤会泛出青色,不容易辨认伤口,这时只要在可疑部分用水把皮肤洒湿,将葱白捣碎敷在伤口上,然后用纸蘸醋盖上约一个时辰,用水洗净,伤口则显现。如果尸体青黑,则用滴水法。水滴在伤口处,停滞不流;完好的皮肤较松软,水会自动流走。检验尸伤或骨伤,如果看不到伤痕,先用糟醋洗敷全身,然后抬到露天处,对着太阳光用新油过的丝绸或雨伞看,就能发现伤口。阴雨天则燃起炭火,隔着照,有同样的效果。如果以上诸法都不奏效,则将白梅与葱、川椒、食盐和在一起捣碎,做成饼子放在火上炙烤。再用一张纸贴在要验看的地方,将白梅饼在上来回熨烙,伤痕就会显现出来。法医学起源于西方,后来引入中国。而今,人们更多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来进行尸检,并形成一个专门的学科分类,为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很好的帮助作用。

8,秦推行了哪些统一度量衡的措施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秦国圆形方孔的半两钱。秦统一的度:1引 = 10丈, 1丈 = 10尺,1尺 = 10寸, 1寸 = 10分 1引 = 2310厘米, 1丈 = 231厘米 1尺 = 23.1厘米, 1寸 = 2.31厘米 1分 = 0.231厘米 秦统一的量:1斛 = 10斗, 1斗 = 10升 1斛 = 20000毫升 1斗 = 2000毫升 1升 = 200毫升 秦统一的衡:1石 = 4钧, 1钧 = 30斤 1斤 = 16两, 1两 = 24铢 1石 = 30360, 1钧 = 7590克 1斤 = 253克 1两 = 15.8克 1铢 = 0.69克
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秦国圆形方孔的半两钱。 秦统一的度:1引 = 10丈, 1丈 = 10尺,1尺 = 10寸, 1寸 = 10分 1引 = 2310厘米, 1丈 = 231厘米 1尺 = 23.1厘米, 1寸 = 2.31厘米 1分 = 0.231厘米 秦统一的量:1斛 = 10斗, 1斗 = 10升 1斛 = 20000毫升 1斗 = 2000毫升 1升 = 200毫升 秦统一的衡:1石 = 4钧, 1钧 = 30斤 1斤 = 16两, 1两 = 24铢 1石 = 30360, 1钧 = 7590克 1斤 = 253克 1两 = 15.8克 1铢 = 0.69克 意义 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发展 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其统治 有利于各地方之间的交流,方便了各地的物品相互流通
颁布法令,统一度量衡:秦统一的度 1引 = 10丈, 1丈 = 10尺,1尺 = 10寸, 1寸 = 10分 1引 = 2310厘米, 1丈 = 231厘米 1尺 = 23.1厘米, 1寸 = 2.31厘米 1分 = 0.231厘米 秦统一的量 1斛 = 10斗, 1斗 = 10升 1斛 = 20000毫升 1斗 = 2000毫升 1升 = 200毫升 秦统一的衡 1石 = 4钧, 1钧 = 30斤 1斤 = 16两, 1两 = 24铢 1石 = 30360, 1钧 = 7590克 1斤 = 253克 1两 = 15.8克 1铢 = 0.69克不从者轻则鞭笞,重则刖刑附秦朝的法律制度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 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 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 “ 以法治国 ” 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 “ 皆有法式 ” 。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 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 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 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 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
秦朝的度制以寸、尺、丈、引为单位,以十为进位制度;量制方面以龠、合、升、斗、桶(斛)为单位,也是十进制;衡制方面以铢、两、斤、钧、石为单位,进位是二十四铢为一两,一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为一钧,四钧为一石。 秦统一的度 1引 = 10丈, 1丈 = 10尺,1尺 = 10寸, 1寸 = 10分 1引 = 2310厘米, 1丈 = 231厘米 1尺 = 23.1厘米, 1寸 = 2.31厘米 1分 = 0.231厘米 秦统一的量 1斛 = 10斗, 1斗 = 10升 1斛 = 20000毫升 1斗 = 2000毫升 1升 = 200毫升 秦统一的衡 1石 = 4钧, 1钧 = 30斤 1斤 = 16两, 1两 = 24铢 1石 = 30360, 1钧 = 7590克 1斤 = 253克 1两 = 15.8克 1铢 = 0.69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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