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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8-11 11:00:04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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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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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民事案由的具体适用问题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最高人民*(法〔2011〕41号)89、借款合同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质押合同纠纷

3,民事案由怎么确定的

民事案件案由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始性质来确定,但是很多时候有的当事人书写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事实并不一致,这就需要我们的脸部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确保案由的准确,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民事案件案由的认定标准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注: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复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制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注: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百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度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5,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1条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中文名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文号 法发〔2011〕42号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发布日期 2011-02-18生效日期 2011-04-01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35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6,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为保持体系的相对完整,并考虑规范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对某些案由进行了合并和拆分。如知识产权纠纷类中,既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纠纷案件,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案件。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三十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三百六十多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2、关于侵权纠纷案件案由的编排。《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未将侵权纠纷案件单独列为第一级案由,而是分别作了规定。第一,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依民事权利的类型,分别规定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第一级案由项下,根据需要列为第二级或者第三级案由,或者隐含在第三级案由之下。第二,对于一些同时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权纠纷案件,以及适用特殊侵权规则的侵权纠纷案件,则单独列在债权纠纷案件案由项下,作为第二级案由,以下列出若干第三级案由。3、关于物权纠纷案由和合同纠纷案由适用的问题。《民事案由规定》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移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成立、归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对此,人民*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4、关于第三部分中“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 “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 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三级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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