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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的合同有什么法律限制,关于雇人拉货的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7 21:26:4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关于雇人拉货的法律问题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雇人干活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看,干活的这一方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话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

关于雇人拉货的法律问题

2,想知道现在签订合同有什么限制吗

依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1、未成年人中未满8周岁的为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未满8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从事签订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如父母来实施。2、未成年中已满8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未成年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则上需要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是,《民法总则》同时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包括签订租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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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超年龄雇人是否违反合同法

不违法!超龄不代表是强制性,或者是违法的,因为超龄的员工如果做得事情是他那个年龄做的,就是属于合法的,就比如未成年做些他们可以工作的,比如暑假的时候去餐厅刷一下盘子之类的,都是不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你好,我是律师。超年龄一般指男性大于60周岁,女性大于55周岁。单位可以采取返聘和建立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的方式,因此不违法。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单位超年龄雇人是否违反合同法

4,劳务合同签定有什么限制

一般劳动合同的期限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尤其是劳务派遣期限较短(少于2年)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因为,如果允许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作限定,那么,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可能从两个方面受到侵害: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期限期满时,可以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是,用工单位可以依据劳务派遣协议随时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以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客观上就造成了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解除的状况,规避了本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的规定。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其标准为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就延长了劳务派遣期限较短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串通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规定的行为

5,雇佣合同问题

1,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给予你相关的补偿。2,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还要留念那地方干嘛?算账走人。如有帮助请采纳!!
你们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吗?对方给您交保险吗? 此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对其行为您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还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请求仲裁(仲裁不收费),还可以去法院起诉。 如果工作一年未签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平日这11个月按月发工资,所以即再发一次)。并自满一年的第二天还未签劳动合同的,自动生成不定期劳动合同。 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有节假日、休息日加班,按照出勤记录您可以主张法定假日3倍工资、休息日2倍工资、平时加班的1.5倍工资。如果您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您享受法定年假第一年3天、第二年以后每年5天,年假上班三倍工资。 如果对方为给您交保险,您可以主张不足保险。按照当地缴纳比例看一下对方给您是否交齐,是否从个人扣除缴纳的部分没有超额。 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提供证据)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连续工作1年以上,工作一年的给1个月的工资的双倍赔偿,两年的2月的,不足半年的半个月的,超过半年的1个月的。如果对方正常解除,按上述一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加班费,可以先去劳动部门反映,如果还不支付,仲裁或诉讼是要罚1.5倍延期罚金。 诉讼时效,仲裁是1年,诉讼是2年。 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限制,自解除合同时起算。 法律依据参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违约金约定的情况,一是约定服务期并提供培训的,二是商业秘密的相关规定,其他的情况是不允许约定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无效。

6,找工作的合同要怎样才是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应

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第二,劳动者的姓名还有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第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凭为期限,如果是临时性工作的人,劳动合同中必须得明确。如果没有明确期限应该视为无固定期限。不论签一年、两年或三年,都必须有起止日期。第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应该体现在劳动合同中,比如从事的岗位,具体负责内容。工作地点也很重要,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劳动地点,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比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在北京,有一天单位要把员工调到深圳,员工可以不接受,因为合同中已经约定好工作地点,企业单方面变更了员工的工作地点属于用人单位违约。第五,工作时间还有休息休假。我国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一是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即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原则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三是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度:即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除执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均需要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没有审批的视为无效。第六,劳动报酬。这对于每个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应该明确的写在劳动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确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以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第七,社会保险。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即是我们通常说的五险,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第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从事普通工作不显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业,比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这些行业,从事像机械类的、海上作业、航空等比较危险的职业,这一点尤为重要。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谈的这9点就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另一方面是备选条款,其中包括:第一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在试用期内签订试用期合同,转正之后再签订正式合同属于违法行为。法律还规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是培训。培训通常分为两种,一个是单位内部培训,也就是常说的上岗培训,学习了解公司的环境、文化及理念,这些都是不收费的必备培训。还有一种培训是专业技术培训,这种培训是由单位出资把员工送到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针对这种培训,单位可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第三是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两者有一定区别,不论签不签订条款或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员工都必须保守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守是每个劳动者的义务。竞业限制则是指员工在公司从事很重要的岗位,离职后去同行业其他公司工作很可能会给现公司带来损失,因此有的公司会针对内部某些职位以及特定岗位的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约定,离开公司后两年内不能在同行业任职。如果没有进行竞业限制约定公司就不能约束员工离职后到同行业公司工作。同时,签订竞业限制约定后用人单位有义务给该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否则员工是不受竞业限制条例的约束,补偿是在离职后按支付,协定竞业限制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及补偿金和违约金方面,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你现在的情况与合同只是细节上有点不同,那就麻烦了。能不能例举一两条来看看?

7,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有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你好,你这个问题稍微不太明确。你是否想问法律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的话,我的回答如下:用人单位在用工的同时就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反过来,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 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 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 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 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 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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