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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四种 搜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2 18:23: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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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四种 搜

你好:双方协商、民间调解、法院起诉、商事仲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有哪四种  搜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3,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以下几种方式: 1、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纠纷。 2、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工程施工纠纷怎么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若一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则其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便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对于无效的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采取停止履行、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事先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有特殊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予遵守。

5,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当事人协商和解\有关机构调节\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
干什么
找我、打电话给我、写信给我
三种方式:(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 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机构实行“一裁终局”制,其做出的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 (3)诉讼 指合同双方将争议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6,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中提供了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等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途径,其中诉讼是依靠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进行的。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沈阳律师—刘政伟回答如下: 工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 和解是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无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通 常它不仅从形式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还从心理上消除对抗。 和解可以在工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与 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 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 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 方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 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7,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注意事项如下: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 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 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 资质情况; ② 施工能力; ③ 社会信誉; ④ 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分析和判断。 二、履约管理之工期 (一) 工期和施工进度 1、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①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② 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③ 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2、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 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 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 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 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 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 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3、设计变更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4、图纸延误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5、增加工程量 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6、质量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① 鉴定合格,顺延工期; ② 鉴定不合格,视情况而定。 7、建设单位的其他原因 如: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等。① 设计变更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设计变更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② 设计变更不在关键线路上,则不应以此为由顺延工期。 8、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三、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① 可以直接作为结算凭据。如进行合同审价,审价部门对签证不作另行审查;如引起诉讼,该诉讼的性质属于权属确定的返还之诉。② 是施工过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赖于其它证据。是双方对施工实际变化的相互确认,只要签字即视为认可,不必对具体的调整内容再行审查。 2、工程索赔程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有关索赔的程序为: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承包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索赔: ①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有关证据; ② 索赔事件发生后28(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注意工期索赔的具体天数及其理由(施工关键线路和程序); ③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④ 发包人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证据和理由,发包人在28日内未予答复,视为批准索赔。 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施工单位应持续索赔;索赔事件消失后,应综合进行索赔。 四、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具备鉴定的意义。如果鉴定不具备参考价值,如果还有其他证据链印证,很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如果管理规范,具备排他性,如果公章鉴定下来确认不是公司备案的公章印文,那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让法庭采用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判决公司承担责任。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特别是项目章的使用和管理方面,更需要注意,需要规范使用范围、使用权限和失效时间。因为项目章不用的工商备案,公司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内部要加强管理,明确权限和范围、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五、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①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 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总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分包人不能主张该优先权; ③ 装饰装修合同的承包人是否具有工程优先受偿权?只能在建筑物因装饰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 2、受偿范围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支付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但对于承包人依合同向发包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赔偿金、违约金等)则不应包括在内。《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是“建设工程价款”,而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损害赔偿金并不属于“价款”之列。 3、关于起算时间 ① 建设工程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② 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此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以“烂尾”工程折价,或者达成延期付款和竣工的合意,以便继续履行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如果承、发包双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承包人可以在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待于建设项目的接盘、转让或重新启动。当出现“烂尾”楼整体拍卖时,承包人应从拍卖所得财产中优先受偿,当有新的开发商接盘“烂尾”工程时,接盘人在向承包人支付原发包人拖欠的工程价款后方可受让项目。 【我们要注意!】: a、如果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按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外,余款于工程竣工六个月后支付,这种约定就有可能造成承包人难以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合同签约时,就应注意这个付款时间问题。 b、在结算过程中延误优先权的行使,导致因优先权的丧失而无法获得清偿或全部清偿。因此,我们要注意,一旦6个月的时间即到,而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发包人有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就要及时提起诉讼,要求行使工程优先受偿权。 4、权利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一是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具体的行使程序:催告——协议折价或申请拍卖(诉讼)① 催告: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将催告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两个月以上; ② 协议折价: 并非必经程序; ③ 申请拍卖: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审理程序中,法院审判实际的做法是,承包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获得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然承包人也可以仲裁书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① 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② 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所涉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其他一般债权,却不能优先于物权和具有物 权期待权的购房人的权利行使。 对于已经支付了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房人所购买的房屋,虽然该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为满足人民基本生活的需要,为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性,法律规定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涉及该以出售的房屋。当然只有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住宅的购房人才是消费者,对于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人,并不是消费者,他所购买的商铺、写字楼是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工程优先受偿权的。 ③ 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④ 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综上,在施工过程中,现场项目经理部需要就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工程签证等重要条款与发包人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人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承包人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承包人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承包人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一般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文章TAG:建设工程纠纷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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