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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施工方的身份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31 06:55:07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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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的身份

施工方的身份大致有两种;一是;公司行为,二是个人承包。谢谢采纳。

施工方的身份

2,在设计院和施工方工作有什么区别

设计院从事工程设计计算,施工方将设计院的设计进行具体实施施工,区别很大。
1、设计院现场交控制点桩位,施工方接收2、设计院将交出的桩位坐标给施工方3、施工方要对设计院交出的点位坐标进行复测

3,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施工方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1.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指的是指直接与建设方(通常说的甲方)签订工程合同,行驶合同范围内授予的权力,一般起替代建设方进行工程建设的作用,它可以大大减轻建设方的工作量。但是他与监理方的作用不同,监理方理论上属于站在第三方公正的角度看问题,虽然实际操作中监理方多是站在建设方那边,而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可以说也是名义上的建设方,从建设项目前期到竣工它均有参与,起牵头组织的作用。2.施工总承包方:是指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它承担该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施工任务。3.施工方:是一个泛指,也可以指施工总承包方,也可以指总承包方下面的分包方,都可以简称施工方。4.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比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方的任务范围狭小,也是与建设方签订合同,但它仅是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承担管理,建设任务的前期等阶段未参与。5.分包施工方:指的是与施工总承包方签订合同,施工总承包方将施工中的某一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施工等,分包要经业主同意,要有合同,分包的企业要有相应资质等规定。

4,施工单位中的甲方乙方各代表的是哪方啊我分不清楚

施工单位中的甲方、乙方一般是按照签定的合同区分的,比如:施工单位和工程建设方(业主)之间,业主是施工合同的建设管理方为甲方,施工单位是合同的承包方为乙方;而施工单位与自己的施工分包商以及农民工的包工头之间,施工单位作为合同的总包为甲方,其他分包商和工程施工的包工头为乙方。甲乙双方确定主要看工程合同之间的承包关系。
建设单位:是依法提出工程项目的委托单位,它可以是国营、也可以是民营、还可能是私营(房地产单位)。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都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分别履行设计、监理、施工的职责。设计单位:一般负责工程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也就是讲,为监理单位提供工程监理的依据之一,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的建造提供依据。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实施三空两控一协调,即: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安全、合同管理、协调工程各方面的关系。施工单位:一般通过招投标,成为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安合同,负责工程的建造施工工作。一般三者均需要通过招投标确定服务对象,确定中标人。通常进行的顺序:先设计,在监理,后施工。

5,项目总承包方和施工方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

关系: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它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或仅仅提供施工劳务的参与方。但是一般说的施工方就是施工总承包方。区别:施工方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施工方只需要施工资质。建设项目总承包方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中的几个任务。建设项目总承包方除具有施工资质外,还要有相应的其他资质。拓展资料1.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实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设计阶段。2. 承包方是工程方面的词汇,指承包项目的乙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相对的。例如;甲方有一个项目需要找一个承包单位(也就是乙方)来做。甲方就得把这个项目发包给乙方,甲方称之为“发包方”,乙方承包该项目,则称之为“承包方”。参考资料:承包方_搜狗百科施工方_搜狗百科
关系:施工方是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的总称谓,它可能是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分包施工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执行方或仅仅提供施工劳务的参与方。但是一般说的施工方就是施工总承包方。区别:施工方仅承担项目施工任务。施工方只需要施工资质。建设项目总承包方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中的几个任务。建设项目总承包方除具有施工资质外,还要有相应的其他资质。
理论上施工总承包管理方 就必须是施工总承包方,否则就有违招标规定了

6,急我厂新建厂房施工方的职责和义务有没有法律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参见招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参见建筑第19-29条)  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查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 【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参见建合释)  建议你看看我国 合同法  我给你列举的只是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规定 你可以在百度上搜索合同法全文 很容易找到的
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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