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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合同在法律上为什么,关于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时如不是本人签字它具有法律效应吗是真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2 02:04:0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关于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时如不是本人签字它具有法律效应吗是真的

当然没有。
应该是没有

关于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时如不是本人签字它具有法律效应吗是真的

2,和快递公司签一年承包出去和二包签合同签三年负法律责任吗 搜

如果在一年内,同时和两个签合同,要看你合同的内容,是否相互制约,才能定性!
没看懂什么意思?

和快递公司签一年承包出去和二包签合同签三年负法律责任吗  搜

3,二方自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生效

此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法的规定为自由、自愿、双方认可、主体明确、责任与义务分配合理,无一方提供强制性格式合同,都可以视为有效力合同,但由于这份合同表达并不清晰,主体表述不是很具体,所以,合同一定存在某些争议性。不知道乙方不履行约定的理由是什么,只能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要看具体情况,比如有没有工商登记?内容是否违法?一般来说自拟合同是有效的。不过你这么大的金额,还是找律师起草好点,几千万的数目就不要在乎省几个律师钱了。
无论是否支付合同价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已经生效。

二方自拟合同在法律上是否生效

4,工程中的一包二包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一包指总承包,二包指总承包后再分包.,再分包就是三包。 规范一点讲,没有一本关于招投标的教材上有“一包、二包、三包”的说法。 一个工程可以分专业平行发包,这样可以有很多家乙方同时中标,我猜这是你对“一包、二包、三包”的理解。 还有一种理解,在一个项目公布评标结果前,甲方有可能会对投标单位做一个中标排序,如果排在第一位的乙方不想与甲方签订合同,那么甲方就可以按照他事先排好的顺序和第二家乙方洽谈合同,依次类推。
一包指总承包,二包指总承包后再分包.
也就是头道贩子,二道贩子。 一级代理,二级代理。

5,关于建筑双包合同的纠纷

第一份: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甲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完全可以扣除;2、如果想不扣除就要求乙方按照国家规范去进行修补,修补合格后再支付工程款;3、还有合格与不合格不是甲乙双方能做决定的,需要经过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才能判断是否合格。 4\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讲施工未完成或者未达到验收的标准,或者未验收都是可以扣除工程款的.
完全可以!因为钱还在你手里,质量有问题,你可以和施工方协商让他们重新整修!你不嫌麻烦就直接扣钱,合同写的很清楚,在法律方面他们拿你没办法!不过法律之外的小动作你需要防备!
按规定,甲方开始使用,施工方的责任就开始减轻了,特别是无法判定质量问题到底是施工质量有问题还是不当使用引起的质量问题无法判定时;但如果建筑物存在的质量问题就是施工质量问题,与是否使用没有关系,如你说的厕所和厨房均没有做防水,那施工单位要承担责任,因这种情况不符合国家工程验收规范的要求,你可以扣款,也可以要求他返工。

6,双重合同问题

1、双重劳动合同是指,一个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的行为。从你介绍情况看,该劳动者其实只向A公司提供了劳动,且与B公司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派遣合同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该劳动者并没有同时与A、B两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只是与其中的一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至于是A公司还是B公司,要进一步根据案情分析,目前难以断定),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2、从你介绍的情况看,我推测该劳动者应该是B公司派遣至A公司的,劳动者与B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与A公司之间属于被派人员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该劳动者应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A、B两家公司之间也应该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我的推测成立,A、B两家公司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上存在瑕疵(当然,该瑕疵尚不构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建议规范。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前,我国劳动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确定有所谓劳动关系“惟一性”理论。即一个人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一名劳动者已经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他与其他用人单位即使在事实上属于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也只能作为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这种理论,你与前一家物业公司属于劳动关系,而与后一家物业公司只属于劳务关系。  但《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不同的规定。该法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对本单位的工作没有影响,或者认可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则本单位不能依此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2]12号)第八条也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这实际上也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  那么,是不是只要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呢?回答是否定的。除了具备其他条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单纯就双重劳动关系而言,用人单位可以在两种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劳动者不得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拒不改正的。你在第二家物业公司的工作,对第一家公司没有什么影响,不符合第一种理由。用人单位只能适用第二种理由,用人单位必须先要求劳动者解除或终止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拒绝的情况下才能实施解除行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先要求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与其他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双重劳动关系下的社会保险具有特殊性。除工伤保险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具有唯一性,劳动者已经在原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时,新企业不应当为其再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新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其在新企业工作时遭受的工伤伤害,应由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7,各种不同的合同种类的划分在法律上有何意义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1、二者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上有区别。双务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担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是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的。只有在双方均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 因此一方当事人只有在自己已经履行或者提出履行以后,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义务;反过来说,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也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在单务合同中,因为只有一方负担义务或者另一方虽然负有义务但其所负的义务并不是主要义务,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和牵连问题,不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向负有义务的一方提出履行请求时,对方无权要求同时履行。因此,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则。2、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因为一方的过错而使合同不履行,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对于其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但在单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上述情况。三、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需要注意的是,双务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不一定就是单务合同。在无偿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借用合同是无偿合同,借用人无须向出借人支付报酬,但属于双务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按期返还的义务。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1、对义务的要求程度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如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虽不能被免除全部责任,但应酌情减轻责任;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要比无偿合同中承担的义务重,例如,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对主体的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设立较为重大的有偿合同;但对于一些法律上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四、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使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合同,但这种分类并非绝对的。例如就运输合同来说,据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合同即告成立:“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委托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依此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即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又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也为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五、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据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特定要求,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律依据适用不同
您好,按照具体情况决定。
主要是对各类型的合同根据其不同的特征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为解决争议和类型化的处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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