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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招投标法修正文件,最新招投标法修改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9 11:36:2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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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招投标法修改条例

我所知道的最新的招投标法修改条例就是2015颁布的《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详细内容你自己查看一下吧。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最新招投标法修改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该题描述不清楚(未说明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还有是资格预审还是后审)。甲错毋庸置疑了。关于乙错我的理解是:否决投标应当有评标委员会作出,关键在于不是必须被否决,而是应当被否决(有些地方法规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格审查需全体评标委员集体讨论);评标委员会也许会考虑到该项目一个是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个是技术复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从而并未否决。我们从程序上考虑下,如果评委否决了该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因不满足3家则需要重新招标,然而重新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还是不能满足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3,哪部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条件更改事宜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符合招标法规定。招标法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哪部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条件更改事宜有规定

4,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该怎么修改

可以,但是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在法定的时间里,招标人有权对已经发出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为了实现采购目标,拥有修改和澄清招标文件的权利是必要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由于受到所获得的信息、时间、经验、专业知识的限制,招标文件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者遗漏,如果使用错误的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必然会影响招标的效果,甚至导致招标失败。因此招标人可以出于任何理由,主动地或者根据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要求,对一些条款表述不清,或者容易产生误解的内容,甚至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错误,可以在本法规定的时间里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本条对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和通知形式作了规定。为了使得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对招标文件全部作出响应,并编制出有质量的投标文件,该条款要求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购买招标文件的人。也就是说招标文件收受者至少在投标文件截止的十五日前获得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政府采购法对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是否可以进行标的物变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招投标法律法规对围标陪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 资质证书投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2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或者串通投标、 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 年内 2 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 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 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是否鬼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

从合同法分析,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这一条款对未中标人没有法律效力。从知识产权法分析,投标文件的知识产权由投标人依法享有。从经济学分析,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和工程质量最优化。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应充分尊重并合理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以激励技术创新。 一、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及法律性质 在招投标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三个法律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三个法律文件之间关系密切,不可或缺。 1、招标文件的内容及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须知;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可见,招标文件的内容较为全面,其目的是明确表示招标意向,并向潜在投标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邀请法律文件。即,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主要是吸引对方提出要约,也就是吸引投标,招标文件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招标投标的特殊性,投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因此,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可见,招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对投标人并无约束力,但却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2、投标文件的内容及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施工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函;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的明确具体的报价、工程进度和勘察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的意思表示,只要招标人接受,投标人就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的内容承接该招标工程。因此,投标文件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投标人提出的要约。 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经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在法律性质上就是一种承诺,《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投标条件,就意味着接受了其提出的要约,构成了承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而承诺一旦生效,则合同成立。所以,《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霸王条款” 的合同法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并无法律约束力,因此,招标人在其招标文件中的所谓“霸王条款”对投标人不具法律约束力,即,招标人依据该条款的约定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归己所有或无偿使用是缺乏法律依据。当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在投标人中标后,投标文件对中标人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霸王条款”约定的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依法有效。 当然,招标文件只是招投标人订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要约邀请,这并不意味着它不能成为其他合同的要约。我们可以认为招投标人之间首先成立了一个为订立某特定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合同,在该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文件应属于要约,投标文件属于承诺,即招标文件应成为该合同的内容。然而,并非成立的合同均是有效的。显然,招标文件中的“霸王条款”属于《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是招标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更进一步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招标文件中规定“无论中标与否,投标方案归招标方所有或无偿使用”,该条款是招标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订立的格式条款,必然导致未中标人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权利,明显加重投标人的责任甚至排除投标人的主要权利并免除招标人的责任,显失公平,严重违背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自始无效。 三、投标文件的知识产权法分析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而完成的文件,毋庸置疑,投标文件是凝聚着投标人智慧的智力成果,投标人对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从投标文件的表达形式看,投标文件本身就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文字表达部分属于文字作品,工程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工程模型属于模型作品。根据版权法的版权自动取得原则,作品的版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履行任何形式的手续。而且,投标文件是由投标人独立完成,并未与招标人形成任何合作关系。因此,一旦投标文件创作完成,投标人就依版权法享有版权,任何人未经投标人许可,不得发表、修改、复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复制、公之于众、提供给中标人修改等这些行为,侵犯了该未中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依法享有的版权(复制权、发表权、修改权等)。 从投标文件的内容看,其核心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衡量投标人标书优劣的关键,也是投标人竞争力的体现所在。因此,投标人为了能够中标,多会倾力制定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或是创新的技术方案,或是投标人已有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或是二者的结合。显然,投标人对技术方案中的已有专利技术享有专利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该专利技术;投标人对技术方案中的已有技术秘密享有技术秘密权(即商业秘密权),未经其许可,招标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对于创新的技术方案,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授权后专利权属于投标人。未申请专利或者未授予专利权的创新技术方案,如果满足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经济实用性和保密性条件,同样构成投标人的技术秘密,未经其许可,招标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方案。招标方未经投标人许可,将未中标技术方案提供给中标人,并要求其吸取各家之长以优化中标方案,这一行为侵犯了未中标人的商业秘密权或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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