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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律条文最新,合同法全文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1 00:04:2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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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全文

网页链接自己看,合同法四百多条法律条文,发在这里早就超出字数限制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http://baike.baidu.com/view/1552.htm

合同法全文

2,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合同法全文

3,新合同法有哪些内容

保护劳动着、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等等!

新合同法有哪些内容

4,合同法对于合同内容所规定的条款有哪些呢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据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这些条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节约交易成本。当然根据具体的情况,上述只是一般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入一些其他条款。
找本《劳动合同法》就知道了,还可以随时翻阅。如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5,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提前一个月申请
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在试用期提前一星期通知用人单位 转正后需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写申请

6,法律 劳动合同法

如果你想仲裁并辞职的话,提出的有利论点就是劳动单位没有与你签署劳动合同,而且对你的利益也是最大的,新劳动法是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也就是说你现在可以要求劳动单位对你在2月1日起至今的工作时间给你双倍的报酬,这是你的正当合法权益。 当然其他还有很多方面,你可以参考下新劳动法,或者咨询下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
首先说明,虽然你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但是在法律上是可以视为有劳动合同的。你是受法律保护的。 此外从你的利益出发,根据新劳动法规定,工作满30天(1个月)劳动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须支付双倍工资。这条款是硬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即使是你自己不愿意签也是不行的 此外补充楼上柳风的回答,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辞职申请,最好是以挂号信的形式上交,不然对方是可以钻你空子的
首先,我很同情你的遭遇,你是一个受害者,所以你的选择也是对的,这里提供一个方法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你可以直接到当地的监察大队去举报就没问题了,他们很爱管这些事的,因为他们可以罚,还能收到礼品,最后在把哪个幼儿园整一顿,你也脱身了,钱也领到了,还有,你说的哪个存折是可以作为法律依据的,谢谢。
在回答之前想先明确一个问题,即用人单位有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没有,那么,你在辞职信中可以以用人单位没有为你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在此情况下,你可以辞职,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有可能的话,你还可以通过投诉,要求单位为你补缴社保。
你无过错 用人单位钻什么空子
辞职信四大要素 书写正式的辞职信,须具备以下四大要素: a) 填写适当受文者名称及需要知会的上司。 b) 清楚写出辞职的理由。 c) 感谢公司给予你工作机会,并在工作上获得宝贵的技能及经验。 d) .最后,祝愿公司将来发展顺利及作亲笔签署。
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7,新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合同订立  第一条 双方虽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已实施的行为可以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推定合同成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习书面形式而未采字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据此主张合同不成立,合同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合同已履行完毕或者主要义务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第三条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中,只要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文定明确,合同即成立。对欠缺的 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释:  第四条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是指在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某一类经济关系中为人们普遍认识。遵循采用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范的通行做法或行为规则。  第五条 商业广告如内容完整、确定,包含有标的、价款、收货或者付款条件等具体内容,视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界限不清时,视为要约邀请。  第六条 悬赏广告是广告行为人以广告方式对完成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不特定人给付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悬赏广告属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相对人承诺即生效。  第七条 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为数人时,如完成行为不重合,数人均享有请求获得报酬的权利;并应根据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确定相应的报酬比例。如完成行为重合,应由最先完成并通知行为人者取得报酬;同时完成的,应平均分配报酬。  第八条 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同一地点的,以该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双方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 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九条 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一方当事人拟制的合同标准示范文本,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情形的,为格式合同。  第十条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方式”,是指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或限制责任条款以醒目的字体特别标识 在合同书的显著位置并能够被对方识别;重要附件,应在合同主文特别注明并完整附后,从而达到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之要求。  对是否已尽合理、谨慎注意及提示义务,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称“通常理解”是指从事该格式条款提供人工作行业普遍的理解,并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条中的“两种以上解释”,包括当事人对条款文义的理解所作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尽必要的通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  (二)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  (三)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撤回要约;  (四)悬赏广告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  (五)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六)合同因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为未被批准或者未予登记而合同未 生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合同而受到的损失;  (八)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合同未成立情况下,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  (九)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  第十四条 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为缔约过程中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在一审开庭以前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并明确约定以支付定金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定金未支付的合同不生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视为合同已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合同,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取报酬等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纯获利益的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予以追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知相对人,追认通知到达相对人后不得撤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通知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撤销合同的权利不及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入)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所签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称“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其名义订立合同而不否认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层管理人员从事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的;  (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名章或单位印章和单位介绍信订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权范围不明的;  (五)代理权被终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时通知相对人的。  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第二十条 在同一合同中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关系时,有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所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充抵:  (一)利息;  (二)主债务。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不得单独作为原告或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但合同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第三人作为证人出庭。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权人不得以第三人为被告或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也不得将其列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的,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也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一)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三)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  (四)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五)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是否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以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标准并以当地市场价为参数,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达不到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七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百分之三十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义备给原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合同消灭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的,可以书面催告。催告通知中应当附合理履行期限,催告期限从催告通知到达时起算。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方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与迟延履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者通知迟延履行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催告期内的损失,由迟延履行一方承担。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必 要或者违约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法弥补的,相对方可以直接通知迟延履行一方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或者抵销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在通知到达后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仅就解除权、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当事人一方为数人的,必需数人均作出行使解除权、抵销权的意思表示,最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才发生解除、批销的效力。  第三十条 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也不得抵销。  第三十一条 合同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时,但合同已部分履行的,解除效力不溯及已履行部分。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 将合同标的物或者行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 部门时,提存成立,合同关系及债归于消灭。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可以依照有关 规乏向相应的提存部门提存:  (一)债务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债务人提存的意思表示真实;  (三)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明确;  (四)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  (五)提存的标的物为债的标的物。  第三十四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一)低值、易损、易耗物品;  (二)鲜活、易腐物品;  (三)需要专门技术养护物品;  (四)超大型机械设备、建筑设施  (五)其他不适于提存的物品。  不适于提存的合同标的物,债务人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或者变卖,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提存。  第三十五条 提存部门为国家指定专门进行提存工作的部门。提存地无提存部门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提存。  第三十六条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致使订立合同的基础丧失,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是否变更或解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诚实信 用与公平原则确定。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协议变更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变更协议。  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的,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没有协议的,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在预期违约的事实发生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实履行。预期违约方也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因预期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赔偿范围为:提前终止合同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依照本解释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指如履行合同守约方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  第四十一条 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不得同时适用。  合同中未订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的,或者违约金、定金 款约定不明确的,不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规则。法律另有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或者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的,视为“过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适当减少。<!—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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