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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 民法典,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3 05:43: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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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非婚子女、非合法婚姻的子女,就其抚养权、抚养费、监护权等问题,与合法婚姻关系的子女一样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非合法婚姻的财产权问题适用民法调整,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2,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并未涉及过错方的民事赔偿问题,《解释(一)》也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也就是说,无效婚姻的过错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在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相关条款中并未规定,只是在离婚制度中规定,由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中,也应当设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首先,《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效婚姻作为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在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其次,对于无效婚姻中,假如是有配偶的一方故意隐瞒已婚事实或者一方隐瞒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欺骗对方与之结婚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显然会给对方物质及精神上造成很大的打击。故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使无效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利于制裁过错方,保护受害方即弱者的利益,这也是与婚姻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因此,在婚姻法中明确设立相应的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应当仅限于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无效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均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义务主体。

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3,法律对无效婚姻是怎么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加的内容。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一)因重婚而无效。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基于重婚而新建立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规定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婚姻无效,既符合人类繁衍的自然规律,也符合人类伦理道德要求,大部分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这里所说的“血亲关系”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自然血亲关系,也包括拟制血亲关系。 (三)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无效。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应注意三点:(1)疾病的种类应当是法定的,而不能是当事人自己认定的;(2)患病时间应当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而不能是结婚之后;(3)该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即主张婚姻无效时仍然患有此病。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公布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实践中尚不能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四)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效。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国婚姻立法都对法定婚龄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则该婚姻不再是无效婚姻。

法律对无效婚姻是怎么规定的

4,法律规定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制度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增加的内容。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一)因重婚而无效。重婚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基于重婚而新建立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 (二)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无效。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规定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导致婚姻无效,既符合人类繁衍的自然规律,也符合人类伦理道德要求,大部分国家都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这里所说的“血亲关系”应当理解为既包括自然血亲关系,也包括拟制血亲关系。 (三)因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无效。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应注意三点:(1)疾病的种类应当是法定的,而不能是当事人自己认定的;(2)患病时间应当是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而不能是结婚之后;(3)该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即主张婚姻无效时仍然患有此病。由于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公布哪些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实践中尚不能以“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四)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效。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国婚姻立法都对法定婚龄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需要注意的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申请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婚姻当事人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则该婚姻不再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5,什么叫做无效婚姻在婚姻法里哪些条款有诠释急用在线等非常感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编辑本段]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6,这样算不算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顺便说下可撤销婚姻:《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意思就是你俩是合法登记,没有上述原因,切到了适婚年龄,就是有效婚姻,至于债务,那是他的事,你不用偿还。婚姻还是有效的,建议想解决的话就是离婚。
婚姻是肯定有效的,毕竟已经登记了,但是债务和未发生性关系方面,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些债务都是和你结婚前的,最好你还是处女的话,你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具体的还是咨询当地专业的律师比较好,毕竟起诉离婚是需要请律师的,既然早晚都要请还是先去咨询一下比较好,例如弄明白自己应得的有哪些,怎样取证才具备法律效力,到底是协议离婚成本低还是起诉离婚成本低,其实只要你的心里有谱了,又有证据在手,起草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找他认真地谈一次,好聚好散!说实话你遭遇这些和你当初结婚目地不纯有关,真爱一个人是不会介意那些外在条件的,你本身就是冲着这些去的,当然有被欺骗的可能了!你亏就亏在离了就是二婚了,到时候还得和那么多条件优越的剩女竞争,希望你的下一段婚姻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
不算。你的这种情况在别的国家或许有可能算,但是在中国,我们所认定的婚姻就是骗与被骗的艺术而已。欺诈和重大误解都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你可以举证证明这部分债务是他婚前所欠!婚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你这个情况不算无效婚姻的,,,,在领取了结婚证的情况下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如果可以证明是你老公个人债务,你无需承担责任。

7,什么是无效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关于子女的法律地位,有些国家规定,无效婚姻因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身份关系,故所生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日本民法等);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不受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影响,仍视同婚生子女(如瑞士民法)。 [编辑本段]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规定无效婚姻内容,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版已废止)中才有“婚姻关系无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订中,确立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内容,使得《婚姻法》的体系更为完善。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就是没有领过结婚证明的!
----------就是没有结果的婚姻,比如:你和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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