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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什么问题值得研究,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0 19:05:1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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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5.答案:(1)赵某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理由:显失公平。(2)清朝花瓶已经通过拍卖出让,根据善意取得规则,物权已经属于买受人所有。不可返回。李某应该补偿赵某的差价。
都是司法考试题,你上百度把题目中的关键字搜一下就出来了。

关于合同法的几个问题

2,合同法的问题

这样的合同依法有效,除非你有证据证明未签名的一页有单方改动,且单方改动的结果致使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所谓合同,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有合同生效的特别约定。合同签字问题,如果有两页,可以在每一页上签字,也可以只在第二页上签字,如只在第二页上签字,视为对第一页无异议。一般的做法是,或在两页上都签字,或第二页上签字,在第一页和第二页中加盖骑缝章或加签骑缝字,或加盖骑缝手印。这是签订合同的常识问题,也是自我保护和减少争议的方法之一。
有效,因为合同的形式虽然是有瑕疵,但是以实际的行为弥补了这个瑕疵,通过最后的签名盖章的情况可以确定当事人是谁,所以可以视为签名的就是当事人。 因此,这样的合同还是有效的
有效,有最后签名就可以

合同法的问题

3,有关合同法的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案中,北京公司信中载明8月7日,因此承诺期限应至8月17日。上海公司8月18日作出的承诺,属于逾期承诺,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对新要约,北京公司并未做承诺,因而合同不成立。 至于《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处北京公司用的是信件,形式不符,不能适用本条规定。综上,上海公司和北京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我认为合同理应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在送达被要约人之后,才能被受要约人知悉,才算形成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口头要约除外),本案例中,北京公司的要约应该在8月10日生效,要约的截止日期应该在8月20日~
合同不成立

有关合同法的问题

4,有关合同法的几个小问题

1.a 因为合同法中保障的是债权2 acd 理由相信你也知道3 ade 合同是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有效4 acde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该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换言之,无效合同自起成立时就是无效的,从来没发生过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其被确认无效之日起没有约束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其被撤销之日起,追溯至其成立时起无效。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最终结果是一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5 abce 法定抵消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债权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二是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是属于同一种类的债务;三是双方所负的债务是可以抵消的债务;四是双方债务都已到履行期。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法定抵消才能产生。 清偿期我自己的理解就是应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的期限,一般是两年。6 acd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7 bd 法条中有规定,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希望对你有帮助,学习愉快哦
应当满足,因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但乙必须提供被胁迫的相关证据以供法院使用。

5,关于合同法的问题

1、第一个电函属于要约邀请,即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甲厂的回复属于要约。建筑公司的回复发函属于受要约方的承诺。 2、要约是在到达受要约人是生效的。但是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表明要约人规定了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要约的效力当然归于消灭。材料中的情况属于承诺的迟延。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材料中甲厂已经通知了,所以不发生合同效力 个人观点,经供参考
1 建筑公司2月2日电函:我公司急需5号水泥1000吨,5天内要货,如果贵场有获,与我联系。--要约邀请 甲厂回复:有,2月5号发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行为,要求第二天回复。---要约 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并马上发函,但是该函由于邮局的原因迟到到达甲厂。--承诺未到达。  2 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不采用发函方式,仅以电话确认时就应当认为合同成立,但使用了发函的方式,相当于约定了书面确认,而书面确认没有到达对方,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到达时生效,所以合同没有成立。

6,合同法的问题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a、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a不选。b、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好像是两年。c、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d、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选c

7,有关合同法的两个问题

首先明确,这是个试用期买卖合同。参见《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所谓试用期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试用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种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2)、试用买卖合同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 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卖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买受人全部或一部支付价款,或就标的物为试验、检验以外的行为时,如将该物转卖或转租的,虽未明确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也应视为认可。在试用期间内买受人作出不认可的意思表示,或未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前述情形的,为买受人不认可,该买卖合同不生效力。因此买受人负返还标的物的义务。因可归责于买受人的事由,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受人负赔偿责任。 基于此:李四在使用期内,将马出租,应视为承认购买,因此,租赁行为有效,租金归李四所有。李四将马出卖,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应为所有全人将租赁物卖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从题干可以看出,承租人和买受人并不是一个人,因此,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这个买卖合同。如果他放弃这种优先购买权,那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他的承租期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这个是适用合同的所有权转移,适用期间的出租,出卖视为适用合同买卖生效 所以两个问题中,李四的处理都为合法,且有效
1,2两个问题实质是一样的,就是李四的民事行为证明李已经确认购买,因为试用期是基于保护购买人李四的权益,既然李四已经处分或转移使用权,视李四事实上结束试用期,原买卖合同生效。并支付张三马款。
1、李四在试用期将马出租应视为同意与张三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李四取得马的所有权,租赁合同有效,租金由李四收取; 2、理由同上,李四在试用期将马出售应视为同意与张三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李四取得马的所有权,李四与他人的买卖合同也有效,马款归李四所有; 3、张三应依据他与李四的买卖合同,要求李四按合同支付购马款。
1张三与李四的合同有效,动产物权交付即发生转移,试用期不属于所有权保留而取决于李四的承诺,李四将马出租,视为默示,因此李四将马出租,租赁合同有效。 2、基于上述理由,李四卖马,买卖合同有效,得款应归李四所有。 3、张三若对该买卖合同反悔,可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但因买卖合同没有可撤销情形,合同不会被撤销。
阳洋在前面已经讲得很好了,完全同意他的结论。只补充一点,张三与李四之间是试用买卖合同,该合同在签订后只买卖成立但未生效,李四将马转租是默示承诺行为,买卖在此时生效,马的所有权也在此时转移给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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