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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合同诈骗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2 01:02: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诈骗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是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诈骗合同是否有效

2,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 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 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 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上关于欺诈性合同的效力性规定

3,受欺诈和胁迫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是无效的合同。只有意思表示不真实、存在重大误解等才可能部分或全部撤销合同条款。同时必须是在一年内解决。
你好,谢谢,望采纳!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例如,甲以对乙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乙与之订立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修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 房屋买卖的二手房产权明晰分为: 1.大产权房屋 一般所直的是商品房 2.小产权房屋 一般所直的是 成本价 可以补成商品房更多>> 合同。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谢谢,望采纳!
欺诈效力待定 经追认或有效或自始无效胁迫的同上

受欺诈和胁迫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无效,但是需要受欺诈、胁迫方法院申请撤销,撤销后自始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效,但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撤销后就归于无效,致始无效

5,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可申请法院撤销,在撤销之前,合同有效。(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很明确: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这种合同如果被认定属于欺诈,只能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而不能被认定无效。这就是损害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的重大区别。国有企业并不能说就是国家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要根据以下二种情况来分析其法律效力: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2、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欺诈合同的效力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合同撤销后将发生两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无效,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一般的欺诈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如果损害国家利益了就是无效的。你说的那个效力待定是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有效的一般自成立起生效,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效力自始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  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  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  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  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民法通则是规定欺诈性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上规定是欺诈性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担保法上欺诈性保证合同无效!新法优于旧法,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法》这么规定:1、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2、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7,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谓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因欺诈而订立的。所谓欺诈是指行为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4、因胁迫而订立的。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  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做出了与民法通则不同的规定,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如果损害国家利益才为无效。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也是新法,因此应以合同法规定为准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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