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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3 12:23:4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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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二个性质的合同啊,您说的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租赁合同是叫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又是二个概念不一样的,在合同法里都有规定,可以看一下

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和约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行使诉权的时效期间应从买受人首次未到期价款之日起计算,适用普通时效期间。出卖人向买受人提出请求,或者买受人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且未特别约定其为本期之清偿的,视为对前一期付款义务的履行,诉讼时效中断。付款到期日依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确定。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3,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分期付款,但分期的期限具有约束力,如到期未支付的,且金额达到全部金额的五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可要求全额付款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关于分期付款有什么规定

4,什么是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买卖,是指买受人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在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事先约定分几批支付价款,但至少应分两次。近年来,分期付款买卖的合同越来越多。例如,不少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推出分期付款买卖商品住宅的合同。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先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支付价款。因此,为保护出卖人的利益,避免收不回价款的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既保护出卖人利益,又不损及买受人利益的条款。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受人迟延付款、损害出卖人利益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暂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即:只有当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或者买受人支付价款的金额己达总金额的多少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移转于买受人。 为充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免受买受人久不付款的违约行为之苦,(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5,冰箱分期付款合同怎么写范本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今甲方(出卖人兼所有人)与乙方(买受人兼使用人)就产品分期买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_________ ,分期付款总额定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乙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支付款项予甲方:  (1)前款_________元。  (2)余款_________元。  (3)月息_________元。  第二条 乙方预付_________元予甲方,余款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_____日前各支付 _________元。  第三条 乙方可以就上述提供担保,于本合同成立时,以前条所载的金额与日期,开出支票_________张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处理权限屑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视为乙方偿还贷款。  第四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的同时,将_________产品交予乙方,并同意乙方对该产品的使用。  第五条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条分期付款金额及其他应付的各项费用,须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________分支付甲方作为延迟损失金。  第六条 乙方须以正当的方式使用 _________产品,若有违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七条 乙方连续两次未支付价款,并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甲方可以请求乙方支付到期以及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乙方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一般认为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形式。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一种商业交易手段,与普通买卖相比,并不是一次性结清货款,也不是在未来特定的时间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而是分期分批的支付,由此可见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信用交易,这种交易的顺利完成是以买受人未来的生活没有巨大变化为前提的。但是实践中买受人出现信用危机的情形比比皆是,然而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作为买受人往往无法预见到未来的这种变化。而出卖人则在考虑到上述可能性的情况下,预先在合同中通过格式条款将此种风险所产生的危害全部转嫁给买受人。由于双方地位不同,为不使强势方以合同自由为名损害消费者利益,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予以限制,以遏制这种不公平行为。如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但双方不得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尚未支付到期货款金额低于总价五分之一,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条款。

7,特种买卖合同有哪几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点: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三)试用买卖合同1.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四)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在作为要约对待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办理手续与否,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解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1)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2)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以下几点: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二)样品买卖合同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三)试用买卖合同1.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四)商品房买卖合同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  特种买卖合同的分类: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注意的问题:  1、此条款是强制性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五分之一只针对出卖人而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有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出卖人才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合同没有约定,如果未付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四分之一时,就可以行使货币的出卖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可以的。  2、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全部”(非分期付款部分价款)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享有两项权利:  (1)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多与所有权保留联系在一起,但并非所有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都会有所有权保留。  (二)样品买卖合同:  对于样品买卖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但要与样品一致,而且应当与关于样品质量的说明一致。  2、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一致,但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仍要求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如果不符合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的,仍承担违约责任。  (三)试用买卖合同:  1、买受人的认可与否,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凡是附加条件的,均不属于试用买卖合同。  2、试用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其生效条件就是买受人的认可。  3、试用期间由当事人约定,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此外,如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处分行为的,也视为同意购买。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作为要约对待。在作为要约对待的情况下这些内容即使未订入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告登记办理手续与否,不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  3、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当予以支持。  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解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5、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6、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1)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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