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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相起诉怎么处理,双方因民事纠纷起了冲突结果双方都是轻伤如果对方已经上诉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24 04:00:1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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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因民事纠纷起了冲突结果双方都是轻伤如果对方已经上诉了

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可以和解,不追究刑事责任。我建议你们与对方和解,如果对方坚持不和解,那么,你们也应该及时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达到法律上的平衡,同时也作为和解的一个砝码。我认为和解是最好的一个解决途径,要尽力争取,如果确实达不成和解,那么恐怕双方就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最多一个月。
积极应诉,适时提出反诉。
互相咬~反正又没证据

双方因民事纠纷起了冲突结果双方都是轻伤如果对方已经上诉了

2,打架后双方互相起诉索赔法院会怎么判

打架后双方互相起诉索赔,法院会怎么判?依我之见:双方打架双方轻伤双方被拘留,双方都有提起因轻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他可三万元,你也可三万元)由法院来判决。双方打架、双方轻伤丶双方被拘留的行为性质,如果仅仅是双方互殴致双方轻伤,双方的行为均已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罪,双方均有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权利。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首先是自己受到伤害造成损失的证据。例如,伤情鉴定,住院病历,收费单据,用药详单等。另外还有误工费等。其次是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你有过错应当减轻对方的责任和赔偿。对方的过错越大,他的责任就越大。他起诉,你积极应诉。应诉内容和前述差不多,你可以认可他有伤,但是法庭辩论的时候你要把你的道理讲出来,例如,你也受了伤,你也有损失,在整个事情过程中他的过错远远大于你的等待,当然了,你的抗辩应当由证据支持。你要求把你的损失和对方的损失兑除就行了。造成轻伤可处刑拘,最高三年以下徒刑,协调赔偿取得谅解也可免刑事拘留。

打架后双方互相起诉索赔法院会怎么判

3,遇到民事纠纷怎么办民事纠纷解决方法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这是相邻权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纠纷;以下几个渠道可以解决,第一是信访,到乡镇信访办公、县信访办反映情况,调解处理;二是诉讼,到法院提起人身侵权赔偿,但要提供受伤害的证据和受到的损失;第三,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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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同一时期互诉怎么办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如何处理,一致的意见是两个案件不能够孤立审理,否则容易导致对同一婚姻关系做出两个不同结果的裁决,导致司法冲突。既便是结果一致,对同一身份关系纠纷做出两份内容相同的裁决也是不合适的。但具体到程序如何进行,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驳回被告的起诉。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做两个独立的审判,被告在原告的起诉立案后未审结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再起诉。被告的起诉动机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出于赌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诉讼,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对被告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第二种意见,动员被告撤诉或中止审理。其理由是,“法律不问动机”,只要被告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必须受理。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原告的婚姻关系,二人确实存在矛盾,其理由正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应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夫可以起诉妻,妻也可以起诉夫。但鉴于法院已经立案处理二人的婚姻关系纠纷,再进行一个审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应动员被告撤诉。如果被告坚持诉讼,可暂先中止被告起诉的案件审理,等先收案的法庭结果出来后,以先裁决的结果出来后,再作出理。如果双方在第一个诉讼中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就不可以终结案件审理。如果双方婚姻关系未解除,可以进行审理。做到既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又可以维护司法统一。第三种意见,两案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审理。其理由是,夫妻对婚姻关系都有起诉的权利。但对于同一婚姻关系不适宜同时进行审理,也没有必要等先收案的裁决结果来决定后收案的结果。这样既不理于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合理使用审判资源。由于两个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一致,可以合并审理。如果双方感情却确已破裂,可以调解离婚。如果双方都只是为赌气,就要做好双方的思想教育工作,告诫他们莫把离婚当儿戏,莫把诉讼当成发泄工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_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_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_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5,民事纠纷怎么办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6,合同纠纷该怎么解决

主要有以下措施: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您好,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 合同成立,虽无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但甲乙双方事实上都履行了自己的权利义务。2. 合法。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暂停发货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属于正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合法有效。3.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因为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甲方有义务将货物送至乙公司,也即交货地点在乙公司。现在货物在交付之前毁损了,理应由交货方式承担责任。4. 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丙公司作为货物的承运方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达托运人指定的地点,除非遇到不可抗力。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应该有其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啊

7,应当分别受理的民事诉讼案合并立案了如何处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除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直接规定并案审理的外,对于其他案件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最终由法院决定。一、法有明文规定“应当”合并审理或者直接规定并案审理的如必要共同诉讼之合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与原诉之合并、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所提起之诉之合并。1、《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2、《民诉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二、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数个诉之间彼此独立、可分的案件,立案时已经分别立案的,如非确有必要,不必并案合一判决。如普通共同诉讼之合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直接向审判庭提起合并之诉的,审判庭依法并案审理或者决定并案审理的,应先由立案庭将其并入原来已经受理的案件,并向当事人出具相关的法律手续。三、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是否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对待。

8,普通共同诉讼部分当事人起诉案件被改判那么对其他未起诉的共同

更正下针对你的问题答复。  你是问普通共同诉讼部分当事人,部分人上诉,部分人没上诉的情况吧。  这种情况是一审判决书是分别生效的。没上诉的部分共同诉讼人不受上诉人的影响,只对其一审判决部分生效。因为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各自不受影响。其判决书生效时间是从各自拿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未上诉的普通共同诉讼人生效。  具体解析如下:  普通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他们在诉讼中独立地使用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自己的诉讼义务。  他们在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产生效力,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产生效力。共同原告之一撤诉或者放弃诉讼请求的,不影响其他共同原告继续诉讼。共同被告之一同意或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代表其他共同被告不能反驳或否认与此相应,人民法院应分别作出确认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既可以一同起诉或者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并分别作出判决,确认每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下,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且判决内容不得相左。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如你所问:一审判决是1月1号做出的,15天内共同上诉人甲未起诉,乙丙上诉。那么对于甲来说1月15日后一审判决生效吗?他能主张执行一审判决吗?  如果甲没上诉,则15号针对甲的部分当然生效。乙的因其提出上诉,所以一审未生效。因为甲乙并非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只是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各自不相互影响。各自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所以说普通共同诉讼为可分之诉,既然可分,那按照分开诉讼的话,当然不受共同诉讼人影响的。
那要看这个案件一审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了, 如果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了,二审是不会改判,否则那就不好说了。

9,发生了民事纠纷怎么办

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主要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比如当事人所在单位对离婚问题的调解,公安部门对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所做的调解。有关单位和行政部门对民事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有关行政部门的调解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给第三者居中评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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