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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例子,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8 21:18:5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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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你最好网上搜索《合同法》,专门有一章是对委托合同进行规定的。总共18条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法律分析: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合同其实就是说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办理事务,委托人支付受委托人约定好的报酬的合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定义】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权限】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费用的预付和垫付】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五条 【委托人介入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3,委托合同的标的

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

委托合同的标的

4,民法典委托合同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可以是一项或者是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但是,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依照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依照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必须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即必须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这一形式和内容,否则,不成其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共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项,如委托人应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或对完成委托事项有价值的线索,受委托人应在委托人委托的范围内处置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指示的,应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在紧急情况下,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应本着维护委托人利益妥善处置委托事务,事后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受委托人将委托人委托处置的事项转委托与第三人处置,事先应经委托人同意,事先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人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处置的事项,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处置的结果。应当由特定的当事人亲自处置的事项,不应当委托受托人处置。下列事项不得委托受托人处置:一、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二、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因特殊情况应事先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的除外);三、遗嘱的制作;四、出版合同的履行;五、演出合同的履行;六、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5,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请详细说明事情经过。

6,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时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当事人实际履行行为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采用何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凡属于民事日常生活与活动的事务,通常为无偿单务性委托合同。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要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委托合同方成为有偿双务合同。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委托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件。委托合同不适用于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和履行人身性质的债务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的一种。是指一方在不能自己办理有关事物时,委托另一方进行办理。委托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的人。

7,怎么签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才有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应当符合“租赁合同”相应法律条款规定,签约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中不得出现违法条款,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无效条款。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8,委托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委托合同须具备条款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2、委托标的。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3、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4、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5、委托期限: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7、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8、违约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法院在处理时有所遵循。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法院解决。二、委托合同的法律风险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自己受到损失。法律风险: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2、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法律风险: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的,可能存在一个或者一个以上受托人没有过错,但基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而要承担责任。 3、解除委托合同。法律风险: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4、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法律风险: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
一、委托合同有哪些特征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既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但委托合同不适用于须当事人亲自履行的身份行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为。2、委托合同建立在双方的相互信任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是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表示信任为基础的,因此,受托人必须亲自办理委托事务。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下列事项为禁止委托他人的代理行为:1.收养关系的建立和终止;2.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3.遗嘱的制作;4.出版合同的履行;5.演出合同的履行;6.其他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履行的事项。
简单分析:1. 委托方和受托方是基于信任关系建立的合同,一旦有一方不信任对方,其中的一方随时有权解除合同。2. 直接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只是充当了你的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表见代理。3. 完成委托事项的质量问题,因受托人代理事项造成第三人侵权,受托人亦承担侵权责任。……当然还有其他风险,要看委托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啦@!

9,请帮忙提供一些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市××所(20*)民/经/行/非字第*号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市××律师事务所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编辑本段签订要点 一、不要轻易交纳加盟费 二、赢取更大的品牌推广费用比例 三、明确运输责任和退换货的期限 四、售后服务的全面提供 五、提供装修指导与销售培训 六、预付款与打款的建议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代理记账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三、业务范围: ...展开代理记账合同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记帐,根据《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签定以下协议:一、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二)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三)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四)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二、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三)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四)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予以解释。三、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做好凭证签收工作,指导甲方妥善保管会计档案;4)按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册,及时编制会计报表;5)在每月月度结束后15 天内,向甲方报告核算结果和会计报表;6)对委托方有关会计法规和财税政策等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供财务分析报告;7)如委托方需要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变更国税和地税登记内容的,按市场价格的70%收费。四、代理记帐收费:经协商,乙方代理记帐收费标准为人民币每月 元,按月支付。另外,每年一次性收取150元帐簿费。五、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完成之前有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合同终止: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甲方:乙方:代表:代表:年 月 日年 月 日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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