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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91条,合同法解释一滴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7 22:33:3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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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解释一滴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合同法解释一滴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2,合同法中的91条认股人缴纳股款和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有何么

“缴纳股款”指的是用货币资金的方式认缴出资,而“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则是非货币资金的出资方式,例如用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
合同的签订要不能违反合同法、税法等法律规定,否则所签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的91条认股人缴纳股款和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有何么

3,合同法第91条是什么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91条是什么

4,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终止有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法定情形:终止原因:(《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是否还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1条仍然有效的。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当,而且四条都包括了。两者并没有矛盾,两者都有效。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具体,可以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是有效的,但是下面的劳动行政部门不按照国家的法律执行啊

6,劳动合同法91条的损失如何解释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知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虽然,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没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造成损失的,比如说a招用了b公司的员工,该员工泄漏了b公司的公司机密,被a公司利用,造成b公司的损失的证据即可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是按照什么原则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 出卖人违约拒不交货的情况时有发生,于此情形,买受人除了依照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外,是否还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合同法实际上对此是采肯定态度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关键之点在于赋予受害人(非违约方)减损义务,减损义务要求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减损义务一般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内容:积极方面包括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消极方面是指受害人不能采取不合理的行为促使损失的扩大。减轻损失的措施包括停止工作;替代安排;变更合同;继续履行。替代安排是一种积极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作替代安排也就是要缔结替代合同,它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目的在于避免更大的损失。此措施是法律允许的。在买卖合同发生违约时,非违约方的替代安排将因为买方还是卖方采取以及市场状况与购买能力等的差异而会有不同的效力。也就是说是在减 损义务的原则下制定的。
减轻损害原则(mitigation of lossess),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或者减轻损失规则。  “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付出合理的努力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的义务”,即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之损害负责,此时违约方亦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受害人本可以避免的损害部分。  减轻损害原则有三个构成要件:(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无过错。也即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前提条件,与受害人无关,因而不构成双方违约。(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减轻损害是受害人的一项义务。在损害发生后,受害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害而未采取,这是其承担责任的根据。(3)受害方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之扩大。即在违约发生并造成损害之后,由于受害人的不当行为使继续扩大。  减轻损害源于普通法,是英美合同责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即不扩大损害,如果可能的话就课以减少损害的义务,否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他可以避免的损失将不会得到补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l14条和我国《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与英美法中的减轻损害原则颇为类似。  普通法以减轻损失规则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而外不再有与有过失规则,大陆法系采用与有过失规则(第120条)来限制损害赔偿的范围,除此而外不再有减轻损失规则,我国合同法把两个都拿来,人为地制造了麻烦,需要界定各自的适用领域,考察其竞合的情形。
减轻损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规定了这一规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关于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各国具体做法存在差异,但大体上都包含实际损失(直接或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或消极损失)。我国司法解释指出,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实际损失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如权利人的特定财产的毁损灭失、财产的减少,实质上是指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客体的缩减。可得利益损失,是指权利人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如因债务人违反合同,债权人未能得到该合同履行后会实现的利润;受害人因身体受伤害而失去的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实质上是指妨害或阻碍权利人财产权益客体的增加。 对于可避免的损失,固然可以看做是赔偿权利人的过失,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将减损规则与过失相抵针对可避免之损失而言,其效果是存在着差异的,两种规则发生作用的内在机理也是不同的。减损规则的运作逻辑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而过失相抵规则的运作逻辑,则是按过错程度及原因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摊。
文章TAG:合同合同法解释一滴合同法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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