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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三要素,法律构成三要素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07 01:48:3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法律构成三要素

有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
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应该是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吧?包括主、客体和内容。
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构成三要素

2,法律三要素

法律分析: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关于法律的基本元素的三要素,它们是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三要素

3,行政法律规范由哪三个要素组成

行政法律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假定,指适用该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它告诉人们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这种法律规范;处理是指行为规则本身的基本要求,即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制裁,是指违反该行为规则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范由假定、指示和法律后果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规范由哪三个要素组成

4,法律三要素

法律的要素是指法律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关于法律的基本元素的三要素,它们是任何形态的法律(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都不可或缺的基本资料。1、概念是基础和前提,没有概念的明确,其他二者就失去了逻辑欠前提;2、原则是对规则的补充和指引,原则可以克服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3、规则是对原则要求的具体化。法律规范的三要素一般来说是: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举例说明: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故意杀人的”是假定条件;2、“国家禁止非法杀人”是行为模式,此法条中省略;3、“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5,一个法律规则并不是三个要素都具备是吗

一个规则不一定需要三个要素,同时具备的
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要素)构成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嗯,法律遵循的原则是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部门,任何人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说法律规则并不仅仅是三个要素,就具备三个要素是基本,是内涵,它的外延是很广大的。所以要相信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够抵触他

6,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它们三者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呀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直到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区别:法律概念是抽象的,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联系: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属于法的三个要素。法律条文是法律的形式,条文表现规则、原则,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同时,法律规则也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有时可能会以其他形式,如习惯、惯例或法理的形式来表述。

7,法律要素的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会计的六大要素 一、资产 资产就是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例如,现金、银行存款等活钱;还有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固定资产等东西;而专利权、商标权等摸不着的也是资产,投资也属于资产。资产需要能够控制,租用别人的东西,不能算做自己的资产,而租给别人的东西,虽不在自己手里,但仍算做自己的资产。资产必须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而且必须是经济资源。所谓经济资源就是能赚钱的东西。象报废的机器就不应记作资产。 二、负债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后用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它又分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一般指时间较短的,一般在一年内或者比一年长但是在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比这个长的就是长期负债。如短期借款属于流动负债,期限为几年的银行贷款就是长期负债了。只有目前和过去的业务才会形成当前的债务。对于预期要发生的业务所产生的债务,不能作为会计上的债务。负债是将来要支付的经济责任,即使现在没有货币也要作为负债。比如,借款的利息一般半年支付一次,但每月都要记帐,把应付利息作为一项负债处理。负债必须可以估价并且是在以后用现金或其它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确实的债务,需要有凭有据。 三、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资金来源有两部分,一部分是股东投的钱,即所有者权益,另一部分是借来的钱,也就是债权人的钱。由于借款是一定要还的,当企业经营不好或亏本时,减少的钱是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亏只能亏股东的。当然,当企业盈利是,所有者权益也会增大,所以所有者权益并不一定等于股东初始的投资额,而是随企业经营好坏而增减。所有者权益不同于负债,所有者权益表明企业归谁所有,不用偿还。负债表明企业欠谁的钱,是要还的。所有者权益不需要付利息但可参加分红,负债则需要付利息但不可参加分红。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要先还负债,有剩余才会偿还给投资者。 四、收入 收入是企业业务中产生的收益,是企业卖出产品,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和将发生的现金流入,或债务的清偿。收入要能用货币计量,且有据可查,必须与相关费用匹配。收入会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故收入是企业经营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一项基本指标。 五、费用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可以理解为成本。包括为取得营业收入而花的所有可以用钱来衡量的人、财、物的耗费。费用一般包括料、工、费。料指材料;工指人工,可以理解为为人工花的工资;费指各项管理费用,(可以理解为管理人员工资)、财务费用(支付利息)、销售费用(如广告费)。费用与收入要匹配,即凡是取得收入都要付出代价,若费用增长而收入不变,所有者权益就会减少。 六、利润 收入减费用就是利润,要是费用比收入还大,那就是亏损。

8,法律要素的构成及彼此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某些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除了要具有权利能力之外,还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按法学界主流的观点,可把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一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二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第三类为无行为能力人。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关的是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能行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它与关于行为能力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完全的责任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且无行为能力人则是无责任能力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年龄在不同法律中的规定是不相同的。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义务客体或权利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法律关系的客体作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客体是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一个要素。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满足下述三个条件:(1)必须是一种资源,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认为具有价值。(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不能被需要它的人毫无代价地占有利用。(3)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它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占有和利用。在现代社会中,同时符合上述三种条件的事物是非常多的,因此法律关系客体地数量和种类难以一一详述,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类:(1)物。法律上所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人物和人造之物。(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3)智力成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4)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畴。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人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相关法律可以查看法律大全: http://www.jincao.com/t1.htm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9,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关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其特点是,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此与规则相比,原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它在明确程度上显然低于规则。但是,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一条规则只能对一种类型的行为加以调整,而一条原则却调整较为宽阔的领域,甚至涉及大部分社会关系的协调和指引。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 ,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三要素组成。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各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如法律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如宪法中的“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体系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法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实事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由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与个案当中,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有可能存在同一部法律中。 4)法律规则因其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要求其符合一定的逻辑结构。而法律原则的规定是笼统的、抽象的、概括的,其本身并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原则不存在逻辑结构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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