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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的法律知识,与人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3 01:59:3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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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人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审核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形式要件需要了解一般合同形式,网上有许多的模版可以档下做参考。实质要件则需要对合同涉及的内容有基本了解,在条款的设定中是否符合行业常规,说白了不吃亏就对了。对违约条款协商写明白清楚。

与人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法律知识

2,协议有用吗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那么协议法律上有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协议法律上有效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的目的和作用与合同基本相同,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为了约束合同双方(即甲乙双方)的履行责任,同时也为日后双方的分歧,提供有力的文字性的依据。建议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二、协议结婚有法律保护吗 协议结婚在形式上合法,但其签订的结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结婚是男女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缔结婚姻关系,但是不实质行使夫妻权利,履行夫妻义务的方式。通过协议结婚的男女虽然在法律上登记为夫妻,但是没有结婚的实质内容。婚姻要具备合法性,必须保证形式、内容、取得三方面的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三、协议的法律特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通俗的来讲,只要签字就生效。可能当事人会说,我是被迫签字的,在法律上举证推翻协议的效力的时候,举证的责任在被征收方,举证是否被法官采纳,实际上往往力度很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法律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签完字以后权利产生了,就要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义务也产生了,具有了法律强制性。 其次,依法订立的协议,双方须认真恪守。不仅是征收部门,当事人也要认真履行,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是解除。如果发生履行的条件变更或者是其他一些情况,也要再补充协议,也需要落实到书面上,可以续签或者补签,补签的内容和原来签订的内容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协议签订之后就涉及到履行,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纠纷,纠纷怎么解决,一般都是看协议的条款,协议的条款怎么规定,就考虑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纠纷。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协议法律上有效吗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协议有用吗

3,问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1 1997年的时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元(新公司法已经改成了500万)2 劳务出资不合法,且知识产权占出资额份额过高(按新公司法没有超过规定比例)3 按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能低于五人(新公司法为两人)4 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回资金
司法考试题?

问协议在内容上有哪些违法之处

4,签订合同法律依据

双方对交易行为达成合意之后签订了合同,是市场交易中避不可少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双方对交易行为达成合意之后签订了合同,是市场交易中避不可少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会发生法律效力,那么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 合同的签订程序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 (一)要约阶段 所谓要约指当事人一方为签订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提议。这一提议必须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1.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变更或擞销要约。 2、受约人如果表示愿接受要约的全部条款,合同即告成,要约人不得反悔,否则要承 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口头形式的要约在发出时即便生效;书面形式的要约在对方收到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但擞回通知须先于要约到达,否则,撇销无效。要约的有效期可因要约有效期已满或受约人拒绝而终止 。 (二)承诺阶段 所谓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若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提出增减或其它变动,这就变成了受约人对原要约人的一种新的要约。要约一经承诺 合同即告成立。承诺人对自己发出的承诺可撤回,但撤回的通知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否则承诺人要 负违约责任。另外,承诺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 , 合同才能成立,否则,承诺是否有效将取决于耍约人的态度。对一些重要药品购销合同或涉外药品购销合同,除按上述程序签订外,还应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出口许可证或计划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公证、签证等特殊手续后,合同才能成立 。二、民法典的准合同是什么意思 准合同是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该先决条件是指决定合同要件成立的条件。如:许可证落实问题、外汇筹集、待律师审查或者待最终正式文本的打印、正式签字(相对草签而言)等。准合同与合同从形式上无根本区别,内容格式均一样,只是有时定为草本或正式本之别。但从法律上说,有根本的区别。准合同可以在先决条件丧失时自动失败,而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责任;而合同则必须执行,否则叫违约;。三、行政合同的原则 是行政合同在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依据行政法原理,有: 公开竞争原则 公开竞争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一般应当在公开招标、投标,公开竞争的基础上订立。 该原则不仅是民事合同订立的原则,也是行政合同订立时应遵循的原则。由于行政合同 的行政性,该原则对合法的行政合同的达成至关重要。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为例。法律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可以采用协议、拍卖和投标的方式签订。但体现公开 竞争原则的招标方式和半公开或秘密的协议方式,在合同签订的结果方面差异明显。以上海市为例,自年至年,土地出让中采用招标方式的每平方米单价都在美元以上,而采用协议方式最低只有美元(平方米,一般在几百美元之间。可见,招标方式的采用,使得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增加,公开竞争原则的运用,使得政府行为透明度大为增加,使经济管理行为处于监督之下,而不公开的协议方式则为权钱交易打开了方便之门。 行政合同的公开竞争原则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公开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如行政主体欲出让国有土地,应当事先公开订立合同的要约及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等,使行政相对方能全面了解行政主体签订合同的要约。同时,公开竞争原则的遵守也是行政机关保护相对方的信息自由权的表现。在行政活动中,行政相对人都有权获得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的信息。 (二)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既能保证公益的达成,减少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益,也有利于防止腐败。 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行政合同依法成立之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必须根据行政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行政合同的条款。行政合同的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依法成立的必然结果,并构成行政民法典律效力的核心内容和行政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合同是专门来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一份文件,而行政合同的特点就是可以让双方的利益最大化,减少双方的纠纷,所以,在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协商好里面的条款,达到公平、公正,这样的合法也才会起到法律效益。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一般都会经过要约阶段与承诺阶段,经过这两个阶段达成合意之后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的相关知识,

5,法律知识关于协议书的

只要是代表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就具有法律效力。资料: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l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6,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你应承担违约责任,你的工厂被取缔责任不在对方。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对方就知道你的工厂是不符合产业要求的,存在被取缔的风险,那么,在此情况下,对方也有责任。
需承担违约责任详情请电话咨询 纵横法律网-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唐晓华律师
你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按照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来处理。免费咨询,有问必答。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邓海峰律师
对的..应当负责..如果你厂卖方,就需要承担退回货款、违约金等相应款项..不过可以把情况告知对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协议处理..

7,什么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这种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法律是有局限性的,生活中有很多关系是法律解决了不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种协议时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可以定一个无偿赠予的协议啊,只不过,如果没有实际履行的话,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予。
如果前提是你做她的情人,那么可能你们的协议都不会有效或者只有一部分有效。情人的利益是很难得得到保护的。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做情人了何必又需要法律保护呢?需要法律保护又何必去做情人呢? 不如建议你和他结婚算了,小三虽然也有他们一定的权利,但是受法律保护的少。这是基于中国的国情哈。这是道德的束缚。再多说一句:“此刻用到法律,作为法律人,真是感到寒心”啊!
你的这种性质只能算是非法同居,而中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非法同居者的利益是没有保护的。借用楼上的一句话做情人了何必又需要法律保护呢? 需要法律保护又何必去做情人呢?
真无语了。什么样的才叫生活情人啊?你要是觉得交易合算,让他先把钱打给你,或者买房子,车子过户给你、用你的名字办房产证。记得,要去房管局查查他给你的房产证是真是假的。不然,你想怎样保护自己的利益?

8,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对的..应当负责..如果你厂卖方,就需要承担退回货款、违约金等相应款项..不过可以把情况告知对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协议处理..
这属于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以您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只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可以了,这个在你们的合同书上应该都有的。按那个来就可以了

9,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合伙协议内容丰富,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很多,协议制定的不够周祥,必然为合伙企业将来的运作留下法律风险。一、合伙财产条款的法律风险合伙出资形式多样,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各种出资形式所产生的财产权利并不相同,合伙协议应当就不同的出资有不同的约定。首先,合伙财产归属的约定,通常提到合伙财产时,多数人都简单地认为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实际的情况则复杂得多。对于以现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出资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对于合伙人以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在合伙经营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使用权,但合伙人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非财产权出资的,劳务、技能虽然可以进行价值评估,但因其具有行为性的特征,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当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出资的,既可能以所有权出资,也可能以使用权出资,这就需要合伙人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约定。约定不明就存在发生争议的法律风险。其次,需要办理登记的财产,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登记。一些权利设定虽然不需要进行审批,但需要将相关的合同到有关部门备案,如商标许可使用、专利许可使用等。合伙人以这些财产出资,就需要约定另行签订其他合同的时间、条件等,以及合同备案事项的相关问题。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再次,针对财产瑕疵约定相应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如物品出资若存在严重瑕疵的补充出资责任等。当然一些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作为出资时,法律风险影响更为深远。二、合伙事务管理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相互存在信任,加之合伙出资形式多样,有时很难确定各合伙人出资对应的价值和比例,正因为这些特征,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事务决策方式。合伙人之间由于具有较好的交情,在发展初期常常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的发展目标,但随着企业的壮大、经营活动的增多,要继续保持所有事务形成全体一致的意见只能阻碍企业发展。合伙协议中若缺少对合伙事务决策的安排,则随着企业发展,该法律风险必然对企业造成损害。常见的约定方式有:1、各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均按每人一票方式决定事务。2、各合伙人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利。3、合伙人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各合伙人的专长的不同,建立较为复杂的决策机制。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合伙人按照自己的意见事先约定明确,就能够有效避免出现分歧时无法决策的情况。三、合伙内部责任划分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仅解决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而对于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法律原则性的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合伙企业。当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不明时,容易引发合伙人之间的矛盾,从而结合伙企业发展造成损害。合伙内部责任划分保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时,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所有的合伙协议都应当对普通的责任划分进行约定。一些特殊的合伙企业,由于各合伙人有分工,对于特定领域或者个别合伙人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就应当有更为详尽的划分。四、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此当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当时,劳务出资的法律风险不能获得法律补充性弥补。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1、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劳务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为这种不规范行为产生。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2、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合伙人承担。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3、劳务出资人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占的出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不能简单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劳务属于撤回出资的退伙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或技能的丧失而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而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出资比例。发生此类纠纷的法律风险随着合伙人技能的减弱或丧失日益突出。4、劳务出资人退伙的法律风险。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伙时,合伙企业实质上已经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因劳务出资人退伙行为常常发生矛盾,就劳务出资者分配合伙财产的比例和方式很难简单理清是非。应该说在事情发生前,该法律风险属于隐性法律风险,不会引起合伙人注意;但诱因发生时,直接导致的法律危机造成的损失难以预算。
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哪些重要法律问题?签订股东出资协议需要注意什么?虽然股东合资协议的确不是程序上必备的文件,但签订合资协议对于明确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依然具有重大意义。一个完善的股东出资合同或设立公司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各个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或工商登记信息;欲设立的公司的名称、性质、注册资金、地址;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任务和经营方式;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股东权利义务;转让出资或变更注册资本的程序;组织管理机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介绍股东签订合资协议的注意事项。一、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二、要明确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作为出资方式,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由于现在时常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或拖延出资的情况,所以,在签订出资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及要明确约定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权的转移问题,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需要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且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赔偿的责任。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只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股东中的任一人对全部公司的资产不足均负有充实责任,先行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约出资义务的股东求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是法律强制责任,不能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来免除。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1、对外责任。原则上,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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