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考试 > 法学学校 > 无效合同处理办法,无效合同财产后果应如何处理

无效合同处理办法,无效合同财产后果应如何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2 20:52:1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无效合同财产后果应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反还给对方。
你好!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无效,互相返还因合同所得,并根据责任认定损失赔偿责任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无效合同财产后果应如何处理

2,无效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物化在建筑产品中的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原则上不能返还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最为妥当。

无效建筑工程合同怎么处理

3,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保险合同无效有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形,保险合同中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约定的效力,如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无效,但不影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的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而导致全部无效,对于无效的保险合同自开始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应当退回保险费。保险公司如在承保的过程中明知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而未向投保人声明而坚持签订保险合同的,如果因保险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而有损失的,受害人可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效保险合同怎么处理

4,无效货运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如下的特征:第一,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托运人与承运人是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收货人可以是托运人自己,也可以是第三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确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第二、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第三,货运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就可以成立生效。货运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啊

【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期于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接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无效合同,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然后双方相互返还对方的财产

6,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成立要件及

有效,条件:  (1)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后果:得到法律保护  无效,条件:  第52条: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后果:  (1) 双方返还  (2) 赔偿  (3) 收缴返还  可撤销可变更,条件:  (1) 重大误解订立的;  (2)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3) 显失公平  法律后果:撤消或变更  效力待定:条件:  (1) 行为能力上有欠缺;  (2) 处分能力上有欠缺;  (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后果:A追告、撤销,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护,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B追认,有效  C不追认,无效
无效合同,又称为绝对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 (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限制的。 (三)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称之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后果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允许采取补救措施,使之成为有效合同。
有效,条件:(1) 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后果:得到法律保护无效,条件:第52条:(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后果:(1) 双方返还(2) 赔偿(3) 收缴返还可撤销可变更,条件:(1) 重大误解订立的;(2)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3) 显失公平法律后果:撤消或变更效力待定:条件:(1) 行为能力上有欠缺;(2) 处分能力上有欠缺;(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法律后果:A追告、撤销,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护,无效不受法律保护;B追认,有效C不追认,无效

7,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国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2]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转化。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工程合同无效,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工程已完工,参照无效合同处理。
你是发包人还是施工单位?
文章TAG:无效合同处理办法无效无效合同合同

最近更新

  • 未成年可以献血吗,未成年可以献血吗未成年可以献血吗,未成年可以献血吗

    未成年可以献血吗2,未成年人可以有偿献血吗3,未成年人能不能献血4,未成年人能献血吗5,未成年人可以献血吗6,未成年人可以无偿献血吗1,未成年可以献血吗只有18周岁以上的才可以献血2,未成年人.....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质检员证书,工程质检员证有用吗质检员证书,工程质检员证有用吗

    工程质检员证有用吗2,质检员岗位证书有用吗3,考ISO质检员资格证要怎么考哪里考4,质检员证书5,电气质检员证有效期几年6,想弄个质检员从业资格证最快要多久就是网上职称代办那种1,工程质检员.....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家庭邮编是什么,什么是家庭邮编家庭邮编是什么,什么是家庭邮编

    什么是家庭邮编2,家庭住址邮编是什么3,家庭住址邮编是什么意思4,家庭邮编是什么5,家庭邮政编码是什么6,家庭邮政编码是什么1,什么是家庭邮编就是你家庭所在地址的邮编家庭住址邮编就是所住区.....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乏燃料后处理,核反应堆为什么会退役乏燃料后处理,核反应堆为什么会退役

    核反应堆为什么会退役2,乏燃料处理都用什么技术阿3,乏燃料池中的乏燃料是怎么处理有周期吗4,什么是乏燃料跟核废料是同一个说法吗5,乏燃料的乏燃料运输6,如何解读中国核能技术新突破1,核反应.....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什么是因果关系,什么是因果关系什么是因果关系,什么是因果关系

    什么是因果关系2,因果关系什么意思3,怎样理解因果关系4,人好奇怪什么是因果关系5,什么是因果关系6,什么叫因果关系1,什么是因果关系世上万物,相生相克。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2,因果关系什么.....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周昂,关于香山的诗周昂,关于香山的诗

    关于香山的诗2,西洞庭管理区周昂现任什么职务3,八十万禁军教头是何人4,公孙瓒为何攻打袁绍两人是如何结怨的5,全民水浒武将周昂好不好阵容搭配攻略6,古诗解读7,以周昂的晚望为题的诗歌鉴赏阅.....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宿州泗县,泗县在哪里宿州泗县,泗县在哪里

    泗县在哪里2,江苏泗县邮政编码3,谁知道泗县在哪里4,安徽泗县属于哪个市5,泗县的介绍6,泗县在哪里1,泗县在哪里安徽我就是泗县人哈,泗县在五河北,与灵壁,睢宁,泗洪交界处!欢迎来泗县玩啊!安徽宿州市.....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

  • 六级分数计算器,沪江四易六级算分器哪个比较准六级分数计算器,沪江四易六级算分器哪个比较准

    沪江四易六级算分器哪个比较准2,大学英语六级的分值是如何计算的3,六级分数换算4,求准确的六级算分器5,求六级算分器6,新六级成绩如何换算1,沪江四易六级算分器哪个比较准我一直用的沪江的,42.....

    法学学校 日期: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