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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8 23:40:2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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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不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按此条规定,一方预期违约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提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用等到期限届满后才能要求。结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二),对方是否解除合同,是可以选择的,不是必得解除合同才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时一定要先解除合同吗

2,合同法中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有哪些

合同违约 责任 合同法 有以下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中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有哪些

3,劳动法合同法108条

本人认为应当有
法定程序主要是指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很多种,比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但是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法合同法108条

4,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约风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不安抗辩权”1制度和“预期违约”2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108条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法律必须平衡双方当事人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为了解决合同履行中,尤其是履行期届至前的履约风险,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对应地发展了“不安抗辩权”1制度和“预期违约”2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108条又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扩展资料:构成预前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须是在合同义务履行期未届时毁弃合同。而对于“毁弃合同”的判断,判例法所确立的参考因素包括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声明,这种声明必须是明确的和不附条件的8。(2)这种预期毁约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将严重损害合同对对方的价值。这也是一种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如果对预前毁约的行为不加以程度上的区分,合同当事人即可轻易地解除合同,而相对方的负担则显过重,会造成保护上的失衡。另外,对解除合同权的使用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不论是对合同当事双方,还是对整个社会利益都是很有意义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5,我国合同法中关与预期违约有哪几条规定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由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涉及到:1、《合同法》的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个人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与预期违约制度有相似之处,但还是有所区别的。

6,合同法第108条如何理解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你明确表示你是不缴房租的,就购成了违约。2、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说你租人家房屋,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第二年的房租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缴纳,而你到第二年三月还没缴,就购成了违约。3、如1、2项违约情况发生,对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合同法108条是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违约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这是预期违约的一种形式。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预期违约的责任后果上和=实际违约的责任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吧: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本来年底之前将自己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别墅卖给乙,并约定年底之前交房,签订合同时乙支付定金10W。事后乙以房价上涨为由,向乙表示加价50W,乙拒绝。于是甲将房子卖给了丙。甲构成预期违约行为。此时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法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七章是专门对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定。现附上法条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8,合同法第108条和合同法第68条的一个疑问

48: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68:不安抗辩权:应该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整整齐齐可以解除合同。
第68条讲的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不安履行抗辩权,可以这么理解,本来该你先履行的,但是你发现就算你履行了义务,但对方明显不能履行他的义务,若此时你正常履行不是铁定吃亏了么,所以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况下,你可以在符合条件时中止履行,进而可能解除合同。而第108条讲的是预期违约,这时你大多处在已履行己方义务的情况下了,所以你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以实现救济。
您好:  首先68条涉及的是“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所以《合同法》68条所涉及的条件就是“不安抗辩权”的履行条件,在此等情况下“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68条是针对的是特殊的情况。  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所享有的权利,试想如果“后履行方”存在68条所规定的情节,那么“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后履行方”极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对“先履行方”是很不利的。  而《合同法》108条 指的是一般情况(预期违约),可以解释为“一般而言如果不存在68条的情况,那么——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抗辩权”,您还可以看看“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两个都是涉及合同抗辩权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大哥 68条是不安抗辩权 108条是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详细的建议你去百度百科一下 或学习下民法教材或合同法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9,车贷还了三个月以后就不还了算民事诉讼还是刑事犯罪

车贷还了三个月,当事人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还贷的,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需要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扩展资料:一、车贷注意事项买车是否贷款,这要看车主的资金情况。在被问到买车贷款的利弊时,多数车行相关人士多少都有点闪烁其词。他们认为,贷款买车,不但可以让资金不够的市民提前消费买到中意的汽车,也可以使一些虽然资金足够却另有用途的市民腾出一部分本来会垫在车价里的资金用于发展。毋庸置疑,“免息、免手续费”让原本很多买不起车的人有了购车冲动,然而,这种超值性价比背后的问题却让很多人考虑不周,有汽车信贷从业人士认为,消费者在贷款购车时必须注意三点:1、在享受了商家“零利率免息贷款”后,是否还可以享受车价优惠;2、日前市场的车贷手续费在4%~7.5%的区间内,是否免了利息提高了手续费;3、一般购车利率是按银行基准利率收取,是否免了手续费,利息会在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同时,由于选择了贷款,新车保险必须“上全保”,会产生较大的保费支出。因此,在做车贷时最重要的还是要货比三家,消费者应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和实力的正规汽车贷款服务公司,其在服务、收费等方面不仅规范,而且不会给您留下隐患。二、《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1、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中止履行合同的, 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3、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4、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5、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违反合同时, 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但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者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6、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7、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8、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或者与合同有关的其他应付金额的,另一方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计算利息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9、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10、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参考资料链接: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参考资料链接: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考资料链接:搜狗百科--车贷
车贷还了三个月以后就不还了属于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扩展资料:案情回放抵押房屋借款15万元,曾某诉称,自己丈夫与董某系同学关系。董某因买车急需用钱,2013年4月6日,曾某与董某、李某(董某妻子)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曾某承租董某、李某房屋,董某、李某向曾某借款15万元,用曾某承租的房屋作抵押,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本金分三年还清,每年偿还50000元,利息约定每月1500元支付给曾某,其余的借款利息抵付曾某向董某、李某应缴纳的房屋租金,利息按月结息。后因董某经营车辆亏损,经曾某多次催要,董某、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6日,甲方(董某、李某)、乙方(曾某)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抵押给乙方,向乙方借款15万元,以借条为准。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根据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抵押期限为3年,自2013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止。上述期限同时为借款期限”。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每月5日前应向乙方支付当月利息1500元,其余的借款利息抵付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三年租金。”同日,被告董某向原告曾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甲方因急需用钱,向乙方借款15万元整,3年内连本带息还清,借款时间2013年4月6日至2016年4月6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与被告董某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董某对借款本金15万元及月息15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因被告李某未参与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民事行为。原告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主体资格并无不当。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告要求按照每月1500元,从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偿还原告曾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00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参考资料:凤凰网-夫妻借15万元买车 违约不还惹官司
车贷还了三个月,当事人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还贷的,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需要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刑事 我朋友也是弄这个的
车贷还了三个月,当事人不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继续还贷的,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需要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车贷逾期不还,构不成犯罪。属于民事纠纷。银行或者车行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你偿还贷款。法院判决后,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扩展资料贷款买车逾期后果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购车市场,明确借款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按揭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隐藏风险,尤其是汽车按揭贷款存在的车辆贬值快、抵物是动产等特征,再加上按揭贷款本身的缺陷,一旦借款人(车辆买受人)丧失偿债能力,借款人将遭受较大损失。贷款人(车辆买受人)需要明白的是,汽车上牌后需要抵给银行,并且银行约定了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所以在贷款还清之前,虽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但是车辆已设定抵,如果不能按期还款,一方面将会因对方主张抵权而丧失所购汽车,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提前终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汽车贷款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贷款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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