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提高水产种苗质量,保护和发展水产种质资源,促进水产种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是指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可供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和其他人类活动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的水生生物资源。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原种、良种和水产育种(增殖)生产。
5、辽宁省 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证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传播,促进水产种质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或。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是指水产育种中用于人工繁殖的亲本,以及自然捕捞和人工繁殖培育的幼鱼、幼体和遗传材料。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新品种培育和选育、水产种苗生产、经营、使用、推广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下同),必须遵守本办法。
工商、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产苗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在省内发现新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随意处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采取保护措施。第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划定水产种质保护区,制定水产种苗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所有 水产 苗种的生产由什么部门审批?第二条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发展工厂化养殖,保护渔业生产者权益,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水产品、水生植物等渔业资源的渔业生产和繁殖的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公安、边防、海洋、海事、交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应当在重点渔业水域设立派出机构。第五条渔政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管理。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水域和家庭划定的水域,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内陆水域渔业由本行政区域内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制定,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7、四川省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种苗管理,保证水产种苗质量,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者。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原种、良种和水产育种(增殖)生产。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苗繁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市(州)、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苗工作。第五条在种苗研究开发、良种选育、技术推广、生产应用、种质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种质管理第六条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健全水产种苗繁育体系和水产种质资源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