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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依据哪些法律来制定,制定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5 16:31: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制定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
(1)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者必须达到合法劳动年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符合法定条件并拥有合法用人权;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签订,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条款必须具备。(2)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也不允许强迫或欺骗对方;协商一致即就合同的内容、条款等协商取得一致后才能签订。

制定劳动合同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2,合同根据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根据什么法律

3,制定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诚信、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公平公正合法
劳动合同必须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一是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以平等的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志,不得使用胁迫和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合法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等;劳动者一方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按照《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须符合规定。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等。

制定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4,签订合同依据的法律

法律分析: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5,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因此,我们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也应该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 劳动合同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 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双方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原则

6,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也即,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 定,合同的各项条款都不得与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从这点来看,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当 事人双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也即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主要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能够享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起就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也就是 说,公民自16周岁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1. 合法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目的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同。2. 公平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3. 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4. 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平合法的原则噻。不过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公司制定好的格式合同,所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作为劳动者很难有商量的余地。不过如果劳动合同有违法的地方,在你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看看下面可以给你一些帮助: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抵触。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目的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同。公平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当体现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7,什么是合同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特征:合同的法律特征有: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的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真实的意思产生于当事人的自由和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的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的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的内容实际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的社会关系则是社会的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关系和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的是其中的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和提供劳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债务的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的合法移转过程。这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的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是其中的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的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的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的问题,主要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是规定和反映社会财产关系的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规定和反映的是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转换的目的或是实现对财产的占有,或是创造一个新的占有。因此,合同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的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的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和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是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正在制定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单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8,怎样制订合同

合同的引言 通常我们在合同中都会首先有这样的一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购买乙方某某产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条款如下,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这就是合同的引言。合同中的引言有以下作用: (1)它表明这是一份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双方都自愿的受其拘束。 (2)它表明了双方的交易性质,交易的核心。 (3)引言有时还可以表述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订立的背景,谈判的过程,和一些当事人认为应当取得一致的程序性事实。 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特殊的订立合同目的。 合同的订立目的是具有指针性的。有时可以在合同中专设条款说明产品的使用目的。这与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解除的合同目的的认定、对方要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范围有重要意义。   合同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书是规范各方当事人如何进行交易,如何控制交易,分配和防范风险,保障权利和解决争议的纲领性文件。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任何可能的细致都是必要的。 当然,任何一份合同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应该做到的是——多想些问题,想到的都要进行规范。 如何来制定合同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   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提供使用指导、售后服务、维修、配件、保修。买方支付价款,接受对方履行。   2.从而列定:定质、定量、定时、预付、交付、验收、指导、售后、维修、配件、保修、付款等等,直至合同履行完毕。   3.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保质、保量、保时、取得付款优惠条件。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质量瑕疵、供量不足、交付迟延;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及赔偿责任条款、保证条款。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   合同条款提纲,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交易过程、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 合同条款的表述的要求 1.意思准确、无歧义、无矛盾。 2.可操作、可执行。 3.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清晰明了。 4.主次分明、行文简洁、条理清晰。 合同条款条理和布局 有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习惯采用,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你会发现甲方的权利与乙方的义务多是对应的,而有些交易过程是相互交错的。采用这样的方法极极易造成混乱。使合同达不到明晰交易过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 作者在拟订合同文本时,最多采用的是,以交易环节为主线,突出核心条款,加以有关条款。 当事人条款 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哪些问题? 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要求加盖公章。但对方在合同书上签章的,可视情况而定。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当事人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有以下几种方式: 1、在合同前言处,许多涉外合同多采用如此方式,或在合同第一条特立 合同双方。 2、在合同的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多采用此种方式; 3、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规定:合同之双方当事人; 具体的形式无关重要,但务必明确,完备。 合同当事人的地址 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如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 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合同当事人的住所 当事人的地址多半与其住所是同一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在我国住所是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显与其通信地址常不相符。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营业地,因单位的变更、分立等情形均可能出现住所与通信地址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时应明确住所地与通信地址。 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当事人的住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可以双方互换。 较为复杂的合同可以由双方指定联络人。 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对合同中较为复杂的,或可能发生歧义的、或有必要进行明确的用语进行定义,表述其在本合同中的涵义的条款。防止合同当事人因合同词语的涵义发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定义条款在合同中的位置:定义条款有在合同条款的第一条;或在合同尾部;或专设合同定义附件。 一般的较为简单的合同,不一定需要特别对词语进行定义。但是合同中的用语应当严格的一致,切忌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否则将会给合同内容的解释、理解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标的物条款 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对于合同条款的制定,首要的是要确定,尽可能的确定。 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 举例说明: 对于一个建筑料公司,其既生产又销售,并且销售不同的品牌,不同厂家的产品。某建筑公司与其订立买卖合同但对于产品的品牌及生产厂家未予约定。在交付时,厂家向其交付了其他厂家出产的产品,建筑公司则有苦难言。 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是否可以进一步的确定。 以下条款,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进行查验。在日常的工作和合同谈判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有价值的有关标的物条款的问题,应当记下来,进一步的补充。在制定合同时进行查验,比较。 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等。 例示如下: 2.产品 2.1名称:                      2.2品种: 2.3规格:   2.4型号: 2.5花色: (对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最好保留双方签封的样品) 2.6商标:       2.7生产厂家: 2.8原产地: 2.9配套; 2.10其他指定要求: (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应将其作为合同附件) 质量要求条款 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是--------明确、可操作。 对于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 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的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我单位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有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对方在生产中执行的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质量材料里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标准或要求。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三种质量要求或标准。有时,如果谈判能力允许的话,完全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质量要求全部作为其质量保证的内容。这样无疑可以主动一些,甚至可以说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会降低些。 但对于质量要求非常简单的产品,也不需要如此过于谨慎。明确具体,可以想到的质量问题予以预防即可。 例示如下: 第一种 对较为简单的质量要求,直接表述。 3.1质量要求: (1) (2) 第二种 选用特定的质量标准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 GB——— 质量要求: 第三种 质量要求较为复杂 3.1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3.1.1合同及附件约定或引用的质量要求。 3.1.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质量说明中注明的质量要求。 3.1.3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
你要说明,你是买卖,还中租赁摊位,或是其他性质的合同,否则别人如何告诉你呢

9,工程合同管理所依据的民事法律有哪些

你好,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的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  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  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  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还有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有以下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权利;非物质利益。债权关系中,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给付行为,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所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客体应该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一行为,而非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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