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撤回在国际经济法中有什么区别?英美法认为要约人默示指定邮局为代理人接受承诺。为什么英国有邮政原则?为什么英国有邮政原则?英美法不认同大陆法?不同的是撤回必须在要约之前或者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才能生效;撤回那没关系撤回可以是不可撤销要约撤回;撤销不能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或者受要约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差异以前是不一样的,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很多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其中所有国内法都涉及到国际货物销售;常用的国际公约有《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惯例。上次我们介绍了Incoterms 2000,这是一种国际惯例。现在,我们来介绍一下国际公约中广泛使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中美合同法的异同son,德国。一、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应当具体确定;(2)表明要约人/123,456,789-2/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具体确定什么没有说,但是《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标的物;(3)数量;(4)质量;(五)价格或者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 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在商业交易中,与“要约”、“要约”对称,承诺称为“承诺”。一般来说,合同成立于承诺生效之后。承诺是缔结合同的最终条件。没有承诺,就没有合同。一个合格的承诺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承诺必须是绝对无条件的。即承诺的内容和条件与要约一致,没有任何不符或附加条件。各国法律都规定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并且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为反要约。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增加或变更承诺中的六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如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数量或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责任范围、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被认为是还价。它实质上改变了要约的条款,而不是对原要约的同意,而是构成了新的要约。一、承诺必须由法定受要约人作出。b .法定受要约人是指要约中规定的特定人或其授权代表。
4、简述 英美法关于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法律主观性:合同解除的七种情形如下:1 .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2.拖延履行重大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3.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4.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5.履行期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6.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7.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债务;(三)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