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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真实案例分析及答案,劳动法案例分析4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4 04:32:3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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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案例分析4

张某与该机床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张某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而该厂则须提前30日提出才能解除此关系。签定劳动合同须以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该厂的续签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其扣押档案行为也是违法的。张某可以先书面提交辞职报告,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办理这些手续是有时间期限的限制的,该单位如果超出期限不办理手续交出档案,你不但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该单位履行义务,还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其不作为,该单位是要受处罚的。该案中,张某的劳动者对工作有选择的权利,其就业权应不受侵犯。

劳动法案例分析4

2,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2)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如约定试用期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3,关于劳动法的真实事例紧急多些解答

估计超过了申请仲裁的1年期限了,没有办法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厂方将你除名的决定一直没有送达给你,你现在才知道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首先要看停薪留职合同怎么约定的,如果约定你不按时交停薪留职费,单位就可以与你解除停薪留职关系的,那么,单位可以不事先通知你。如果未明确约定,单位单方与你解除关系,未对你进行通知,你可以从应当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
估计是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小,厂方停缴你的社保的原因是你违约在先,没有按时缴纳1200无的停薪留职费吧。不过你85年至93年的社保是可以从工厂转出合并到你03年自己参保的帐户中去的,中间没缴的年头,你可以补缴进去或者不缴都是可以的,不会影响到你办理退休手续,因为85到93你缴了8年,03到11年又是8年,总的缴费年限到你50岁时达到15年是没问题的,所以退休是可以办的;中间的不补上只不过是会影响到你退休金的多少罢了

关于劳动法的真实事例紧急多些解答

4,案例分析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一):  2000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2年1月1日期满,签定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定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1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  2001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解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 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2. 张某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根据《劳动法》规定,A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1.1张某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签定的,与B商场之间只是借聘关系。对此,应认定张某只是与A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有关张某劳动合同的签定、变更、解除、续定、终止等手续,都应由A公司与其办理。  1.2本案例的处理决定有B商场做出,其主体不合法。  1.3处理决定不符合A公司与违纪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2.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2.1张某可以向A公司的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张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张某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张某如对仲裁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劳动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根据你的描述:1、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要经过以下三个程序:(1)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不服可以到仲裁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3)再不服可以上诉到二审。要到法院 审理,必须经过,上面提到的:仲裁前置程序,否则法院不受理。2、案例表明: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一直处于,单位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劳动者利益经常处于被忽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单位要知法、懂法、守法。其次,劳动者应当适当了解劳动争议等纠纷的基本法律常识。再次,劳动者在就业时,单位在招聘时,应当相互了解,不能盲目上岗、盲目招聘。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职责。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李某和公司的合同中,表明李某认可公司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约定也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约定。第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6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合同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不认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在李某和公司合同中其他约定有效的前提下,该合同中李某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也属于无效的约定,系部分无效。李某提起诉讼的话,可以主张其与公司的合同部分无效,并要求公司缴纳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理论上说;对公司多少有些不公平,但是公司也必须为自己不懂法付出代价,解答完毕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不是法律咨询问题。

6,劳动法案例分析

2009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付有效期自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2009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2009 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①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②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案例分析:第一、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安排员工加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在正常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是指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加点是用人单位依法要求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之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加班加点必然占有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为保障职工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条件规定为:一是生产经营的需要;二是在程序上必须在加班加点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三是加班加点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每日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总时数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二、侵犯员工获得报酬的权利,安排员工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由用人单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是职工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若执行的是标准工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劳动者 解除 告知】《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 终止 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不得约定 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的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保密协议)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提前提出辞职就可以了2、公司无权向个人要求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

7,关于劳动法的案例分析题 希望有专业人士能解答 解答后加悬赏

我只能很遗憾的告诉你,小刘是不能要求补偿金的,不仅不能,如果公司要求的话,他还得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首先补偿金是在用人单位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具体可以看一下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法,里面很详细的,这是你要的条文: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才会向劳动者支付  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过错,在本案中,小刘是违约方,是过错方,因为在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按约定做满三年,公司拖欠工资,是公司没有尽到自己对小刘的义务,但这并不能成为小刘解约的合法理由  其次,关于小刘工资被拖欠工资的事,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与公司解约,擅自跳槽是不行的  再次,现在双方的关系是,小刘可以向公司主张其被拖欠工资,而公司则有权要求小刘支付违约金,具体的双方可以协商  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意,这一条说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必须是依法定程序,就是我说的“其次”,本案小刘是不满足第三十八条的,所以他也就不能适用上面的四十六条
能,3000
1、劳动合同期限1至3年的,员工的试用期为2个月。2、向员工约定工资的60%违法。----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经营方式调整,则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4、如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只能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劳动合同纠纷,应先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应向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采纳。 谢谢!
不能,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你属于自己离职
小刘不能向电子公司要求补偿金。设计到的法律有合同法,劳动法。
支付经济补偿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小刘的情况属第五种。订单减少,常发生拖欠工资的形象,只要提前1个月向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报告》,就可领到3个月本人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1 毛衫厂工作因李某未满16周岁,违反劳动法。2 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3 具体要看劳动合同如果规定的。人士调动仍以同工同酬。4 可以,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接触合同,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此外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1)甲某与上海万隆饭店签订的合同有什么错误?请指出。---签订5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可超过6个月。(2)上海万隆饭店硬行安排甲某去餐饮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不正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3)如果上海万隆饭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甲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解除甲某。(4)甲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公司纠正此行为,未果,提起仲裁。(5)甲某如被解雇,工会可从哪些方面帮助甲某维护其合法权益?--勒令企业恢复甲某工作岗位。 6)假设5年期合同到期后,万隆饭店表示按原有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甲某因要去另外一个城市发展,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认为自己在饭店工作5年,需要饭店给予经济不唱,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7)假设5年期合同到期后,甲某提出要与饭店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标准为连续工作满10年,或签订两次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出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中小型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解雇工人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执法检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多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有些企业花最低的用工成本使用工人最有活力的“青春期”,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   ——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理由”,试用期满不予录用;有些用人单位拖延、克扣工人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飞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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