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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劳动法的经典案例,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3 17:15:1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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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岳某有权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该支付的!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以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可以要求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1、单位应当从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岳某双倍工资;2、无需支付岳某经济赔偿金,而应当向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案例

2,劳动法案例

  第一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跳槽无须支付违约金  第二 【案例】小刘是某建筑公司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0年的合同,合同虽然仅几十条,却规定了10多项违约金条款,有一项是如果小刘跳槽,需一次性支付10万元违约金。工作半年后,小刘发现了另一家建筑公司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单位好很多。他想跳槽,但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高额违约金了。不过,劳动者跳槽仍需支付一定代价,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高额跳槽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只要在赔偿对该公司造成的损失后就可跳槽去另一家建筑公司。  派遣服务时意外受伤,两家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三 【案例】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解析】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劳动法案例

3,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1、如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赔偿;3、如未足付工资、加班费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四十六条,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4、如未交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5、如单位拒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我用简单的事实给你回答。 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为供电公司工作,供电公司直接负工资。是属于劳动关系。 2根据新劳动法你这种情况,不能引用新劳动法给以经济补偿。新劳动法2008年开始实施。但根据其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支付给你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关于劳动法的案例

4,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

  2017年已经过去一半,你知道上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什么吗?下面由我为你提供的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一)   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1年4月 入职 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 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5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 离职 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3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5,求涉及劳动法的比较新的几个案例我们劳动法课需要用身边的例子

朱某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7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至少3次对客户不礼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酒醉擅离职守,致使在客户发生事故时不能及时到位,给公司造成重大的名誉损失;至少1次散布谣言损害同事名誉,以至于该同事要求辞职,给公司项目运营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朱某认为,公司辞退他没有正当理由,双方发生争议,朱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他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等。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
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不按时上下班,超额加班等。
我用简单的事实给你回答。 1李某和某供电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李某为供电公司工作,供电公司直接负工资。是属于劳动关系。 2根据新劳动法你这种情况,不能引用新劳动法给以经济补偿。新劳动法2008年开始实施。但根据其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供电公司支付给你8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

6,劳动法案例

第一,公司的做法事不合理的,首先,劳动合同中包括试用期,而不能仅约定试用期,假设公司仅仅跟你签订三个月的劳动合同,那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第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结合这两点,试用期应该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三,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一般是由双方协商约定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补充以上回答: 一、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也就是说只约定适用期的合同应当等同于正式的劳动合同。 二、如果王女士同意该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但是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试用期的月工资标准未规定上限,而下限是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960元,试用期员工的月工资不得低于768元。但是,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员工参照企业自己的工资标准。只是最低限度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不合法。3个月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之说。 2、一个月 3、按约定。

7,关于劳动法的案例懂得请帮帮忙谢谢

1.(1)工厂的决定错误,若签订合同在试用期内,厂方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劳动者(以考核未通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适当补偿,而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若合同已过试用期,则厂方应以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通过工会批准,并报当地劳动局备案,同时赔偿员工不低于合同期年限的月工资,比如合同2年的,应赔偿至少两月,若为无期限劳动合同,则以员工工作年资为赔偿。(2)应判决厂方继续履行合同,若厂方不同意,则按第一条中的答案进行赔偿。(3)员工应在厂方明确解除劳动合同后,请工会参与调解(非必要程序),调解不成的,应在两个月内,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要程序),若员工数量大于3名,则可以集体申述,若对仲裁持有异议,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到区法院申请判决。2,(1),要求合理,依据原先合同上签订的相应条款及劳动法。(2),应判决某人赔偿原单位培训费用,某人及某合资企业赔偿原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某人与合资单位的劳动合同无效,某人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某人应回原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竞业限制条款及原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2.(1)制药厂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不能要求合资企业赔偿.员工擅自离开,本身是违约行为. 怎么都是劳动仲裁,既然是劳动仲裁,就是当事人把情况反映到所在地仲裁机构,在7个还是15个工作日内,机构会有所回应的,首先是调解吧.
想帮帮不了啊
一、只要你离开厂里,不管你是当兵也好,另寻其他工作也罢,就要写辞职报告,如果是小厂,口头讲也行,即提前通知厂方,原则上劳动法规定,试用期过后需提前一个月申请,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即可。当然,厂方同意话,不在此限。 二、当兵没有补贴的。 三、如果当兵回来,再想进这个厂也行,只要厂里同意,但工龄得重新计算。 希望能帮到你!

8,劳动法案例

1、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款: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附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案例所述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履历材料,使用人单位误认为其工作经验丰富,违背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本意。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 回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将来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签订三个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满三年的话则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回答:应当是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见上法条。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案例二: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回答:应当支付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回答:不需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项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刘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符合这项规定的内容。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第三十九条可以直接解除。 ******************************************** 案例三:(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答:应当。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应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然也包括张某。不得以未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有。 加害人对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张某的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
我想到了怎么去解答你的问题,,但我时间不够啊,,你还要求好几千字!!
1、当然可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关键是为了考察看到这是否合格。2、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资料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劳动法案例急急急急

(1)需要,合同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不能擅自辞职。 (2)合法,因为王某擅自辞职 (3)合法,因为王某违反劳动协议,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该赔偿。
你是让我们来回答问题 还是来写小型论文的 如果你想因这个案子写个论文 我到可以帮你找到你需要资料 但如果你是做案例题目的 对不起 这里只能限制2000个字 你要3000个字的要求没有达到
你根本就不是解决问题,凑什么字数,这个问题很简单,完全是你在耍人
1.劳动者辞职可以不经用人单位同意,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即可 2.用人单位不可除名,因为,王某无过错 3.不能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这家公司没道理。王某人不懂法而处置不当。详细回答需要时间。向你提供劳动合同法有关的法律条文供学习。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www.laodongfa.com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ww.laodongfa.com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ww.laodongfa.com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ww.laodongfa.com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www.laodongfa.com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www.laodongfa.com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www.laodongfa.com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www.laodongfa.com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www.laodongfa.com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www.laodongfa.com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www.laodongfa.com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ww.laodongfa.com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www.laodongfa.com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www.laodongfa.com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www.laodongfa.com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www.laodongfa.com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www.laodongfa.com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www.laodongfa.com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www.laodongfa.com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www.laodongfa.com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www.laodongfa.com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www.laodongfa.com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www.laodongfa.com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www.laodongfa.com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www.laodongfa.com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www.laodongfa.com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www.laodongfa.com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www.laodongfa.com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www.laodongfa.com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www.laodongfa.com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www.laodongfa.com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www.laodongfa.com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www.laodongfa.com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www.laodongfa.com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www.laodongfa.com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www.laodongfa.com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www.laodongfa.com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www.laodongfa.com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www.laodongfa.com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www.laodongfa.com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www.laodongfa.com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www.laodongfa.com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简要的答案: 1\不需要单位同意.理由劳动者书面提出辞职,三十日后,可不论单位是否同意. 2\除名不合法.理由是劳动者书面提出辞职三十日后,其离职其实与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再除名了. 3\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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