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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不签合同违反了哪些法律,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20 23:49:5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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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其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可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为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2,中标了但是招标方不签合同怎么维权

采购人拒签合同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采购人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可能会面临如下法律风险;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并处罚款的法律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存在被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法律风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取得中标资格后,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供应商的正当权益。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就损害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当中标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如果中标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还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或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样要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综上可以看出,无论是供应商还是采购人,拒签政府采购合同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建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予以重视,避免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出现。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中标了但是招标方不签合同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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