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和不成文法吗?衡平法和普通法是什么关系?4.英国的判例法由普通法和衡平法组成。普通法与大陆法系不同,该法系不拘泥于罗马法传统和法典编纂,而是注重通过办案遵循先例形式,广泛吸收日耳曼法和习惯法、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思想,并逐渐形成。
1、法律上的衡平是什么意思?衡平法equity 14世纪末以来在英国与普通法并行发展起来的法律,适用于民事案件。英美法系法语的来源之一。14世纪以前,根据英国普通法的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 court提起诉讼时,必须先向首席大法官申请以国王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规定了诉讼的条件和类型,法官只能在令状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是有限的,因此许多纠纷无法在普通法中诉诸法院,因为没有适当的令状支持。
还有,普通法对于违约或侵权的诉讼,只能判给损害赔偿或恢复动产和不动产,不能发出执行令强制执行合同,不能发出禁止令阻止重大违法行为的发生。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按照古老的习俗向国王请愿。国王被视为“正义之源”和“正义的化身”,国王本人借机表达自己的“恩宠与仁慈”,所以直接通过王权进行干预。
2、近代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 普通法院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重要的两大法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法律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法律的形式渊源只有成文法;普通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的来源。(2)法典化的差异: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通常是单独的法律和法规。(3)适用法律的技术有差异:在大陆法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考虑成文法是如何规定的,然后根据有关规定和案件情况作出判决;普通法系的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案件,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进行比较,总结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5)诉讼程序不同于判决程序: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判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预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诉讼主义,法官扮演被动中立的角色。(6)法律术语和概念也有很多不同。1.英美法系:1。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 system,是指中世纪以来在英国法律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体系,尤其是其普通法。
3、什么是 衡平法?国王任命的首席大法官是衡平法的创始人和执行人。衡平法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教会法、普通法和中世纪西欧商法的一些原则和规范,并加以改进和完善而形成的。同时还产生了衡平法来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所以衡平法只能像普通法,主要是判例法,是法官判例形成的商品经济下调整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理中更加注重真实而不是拘泥于死板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是一个不成文的法律,但一开始并没有具体的原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或者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断地将一些判例总结为判例,形成了一些——这些格言主要包括:1。衡平法equity will not buffering无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