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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合同有什么误区吗法律,有关协议签署的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30 15:23: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有关协议签署的法律问题

可以!主要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双方都有完成签字盖章。就可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有关协议签署的法律问题

2,合同管理的误区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几个误区,导致不能依法规范管理劳动合同,为日后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误区之一:劳动合同文本是一成不变的,“约定条款”成为摆设。在统一使用格式合同文本过程中,应充分发挥约定条款“事先预防”的积极作用,补充、完善、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使双方当事人顺利履行劳动合同,避免引发劳动争议。 误区之二:劳动台同期限届满“应当”续签强化合同期限管理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措施。但有的基层单位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只要不触犯刑律,一概与之续签,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劳动法》设立合同期限的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更好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议增加下列条款“用人单位实行减员增效,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未上岗,下岗后再就业,连续两次未能竞争上岗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两次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分配或两次工作分配后,由于表现不好被退回,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之三:劳动台同管理重签订、轻过程控制有的基层单位对劳动合同签订很重视,但合同签订后就“束之高阁”,对合同履行过程疏于管理,对合同考核流于形式。

合同管理的误区有哪些

3,签订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常见合同法律风险:(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因为合同签订前对合同对方不了解,草率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与履约能力有欠缺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署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主要发生在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合同内容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现在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丧失履行能力或对方出现其他可能违约情形,对方违约导致己方生产经营遭受重大影响;该类法律风险也包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己方生产经营发生突发事件或投资战略发生重大调整而可能发生己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四)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如果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就会导致己方在日后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法律法规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签订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4,劳动合同纠纷中的常见误区有哪些

一、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试用员工的期限,只要企业觉得不满意,企业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想法,但这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如果企业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二、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不重视劳动合同规定的签订,用工以后,长时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有来说,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第82条的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约定过长的劳动合同规定 实践中,不论劳动合同期限是多长,许多企业都喜欢约定三个月或者六个月的试用期。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所以,试用期要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对于期限较短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较长的试用期,否则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是“铁饭碗” 很多企业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这其实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言,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是有终止时间的,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除此之外,二者无本质区别,凡是法律对符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规定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 五、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要求提供押金作担保 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的企业,有时会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或者要求员工交纳一定的财物作抵押,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除了要退还员工身份证和财物外,还要赔偿员工的损失。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占有企业价值较高的财物,企业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也是允许的。 六、劳动合同规定终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许多企业认为,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合同到期终止则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认识在2008年1月1《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一概而论,当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1)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2)公司虽然愿意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提供的劳动条件低于之前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劳动合同规定员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一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很多企业认为,员工只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才可以在本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这种观点是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误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规定的“连续工作一年”,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而不仅指必须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说,只要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他就应当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如果他在一年内在两个或以上工作单位工作,则在每个单位休假天数要根据他在该单位工作的天数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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