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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25 21:22:21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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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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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你好,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 (第二项) (三)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驾驶机动车的; (五)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的; (六)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 (八)学习驾驶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九)实习期间驾驶按规定不得驾驶的车辆类型或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一)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十二)不按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 (十三)遇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五)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者穿插等候的车辆的; (十六)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在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七)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或者渡口的; (十八)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你可以去交通部门查阅,他们应该知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啥呀?大哥,你有人给你回答了。你告诉我一声啊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99条79条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7396331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依据交通法,你的前照没按,是可以按:不按规定按装号牌,那项处罚的,那项好像就是罚款200元扣6分,觉得扣分有点多了。主要是现在大街上到处都是没挂牌的车,是不是这样才把扣分升级了吧。个人意见
符合法律的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2636332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下次注意点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七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扩展资料:一、为了保证行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特别从通行权利的分配上充分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赋予了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绝对优先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行必须停车让行;二是保护无交通信号情况下的行人横过道路权。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机动车要主动避让行人。这些规定有利于让机动车驾驶人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同时也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一致。二、对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 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一)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二)在施划有人行横道或者设有过街设施的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三)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四)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听劝阻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的;(五)在车行道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六)在道路上进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三、斑马线礼让行人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2)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2、对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交警将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3、不礼让行人的行为:(1)行人正从斑马线过马路时,驾驶员驾车鸣笛示意行人让行并快速通过斑马线。(2)机动车在行经斑马线时,强行冲散过马路的队伍,比如学生放学排队从斑马线上过马路时,仍然有驾驶员强行通过,切断过马路行人的队伍。(3)在斑马线前的导向车内,前车已经停车让行,而后车却变道强行通过斑马线的行为。4、遇到以下情况,也应该礼让行人:(1)行人在道路右幅人行横道行走、未抵达道路中心线时,在左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行人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隔线外侧等待,未进入机动车道时,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可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通过人行横道。(2)行人越过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分隔线,进入斑马线区域,机动车未停车让行,则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行人在道路中心线等待,虽然未进入机动车所在车道,但是机动车未停车让行,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行人通过右转渠化岛斑马线时,车道上的机动车未停车让行,同样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道路通行规定
你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关于行人道路通行的规定如下: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6,新交通法具体法则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第四十一条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右侧通行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
文章TAG:中国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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